一、法定依据
(一)《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13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8月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7号)第7条: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一、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必须是由国家广电总局批准成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三、申报材料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台名、台标、呼号,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拟变更的台名、台标、呼号及其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因行政区划变更的,须提交国务院关于变更行政区划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因其他原因变更台名、呼号的,申请书中应充分说明变更的理由。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理由;人力资源;资金保障及来源;场地、设备;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运营规划;
3、筹备计划。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对技术参数的使用建议、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
申请书中应说明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理由及对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影响。
(以上材料均为一式五份)
三、 办理程序
(一)由申请单位向市广播电视局提出申请;
(二)经市广播电视局审核后,报省广电局;
(三)经省广电局审核后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四、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内上报。
五、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电话:(0839)3311008
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社管科电话:0839)3261251
网 址: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www gyzwfwzx@163.com
市广播电视局:www.gybtv.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