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13项“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
(二)《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8月国家广电总局令第26号)第4条第2款: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执行注册、证书发放与监督管理。
二、申请条件
(一)已取得《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资格考试:遵守宪法、法律、广播电视相关法规、规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含应届毕业生)。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党纪政纪开除处分的。
(二)在制作、播出机构相应岗位实习满一年;
(三)身体状况能胜任所申请执业的工作岗位要求;
(四)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的播音员主持人,取得与岗位要求一致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手续: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党纪政纪开除处分的;因本人过错造成重大宣传事故的;违反职业纪律、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品行不端、声誉较差的。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注册申请表》、相关资格考试合格证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二)申请人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同意聘用申请人从事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或播音主持工作的书面意见。
四、办理程序
(一)由申请人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统一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符合条件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证;
(三)省广电在一个月内报国家广电总局备案。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电话:(028)86953479
市广电局人事教育处电话:(0839)3262955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广电局:(028)86526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