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228号令)第31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8月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4号)第4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二、申请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可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下载或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
(四)主要人员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五)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六)办公场地证明;
(七)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四、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上述材料。
2、市广电局初审提交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广电局;
3、经省广电局批准并发证。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电话:(0839)3311008
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社管科电话:0839)3261251
网 址: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www gyzwfwzx@163.com
市广播电视局:www.gybtv.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