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批准”)
(二)《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8月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3号)第5条: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须按本办法规定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第10条第2款: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同一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二、申请条件
(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二)具有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所需的设备、相关管理制度;
(三)资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及相应网络资源;
(五)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
三、申报材料
(一)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覆盖情况、传送内容(应写明具体频道、节目名称)、传送范围、技术手段(数字传输或模拟传输)、传送方式(节目传输或接入服务)等内容的说明;
(二)申办机构基本情况。申办机构为企业单位的,应提供企业章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股东背景情况的说明,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
(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可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下载或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
(四)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五)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六)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方案;
(七)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明。
四、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上述材料。
2、市广电局初审提交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广电局;
3、经省广电局批准并发证。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电话:(0839)3311008
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社管科电话:0839)3261251
网 址: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www gyzwfwzx@163.com
市广播电视局:www.gybtv.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