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第3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第8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国家广电部令第11号)第5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二、申请条件
申请主体必须是:1、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技、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2、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3、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
(一)本单位的业务工作确有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必要;
(二)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技术设备;
(四)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填写《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可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下载或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
(三)申请条件中所列之书面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由当地广电局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广电局;
(三)由省广电局审批。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电话:(0839)3311008
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社管科电话:0839)3261251
网 址: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www gyzwfwzx@163.com
市广播电视局:www.gybtv.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