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4项“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
2、《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年10月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9号)第10条: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九条规定的书面材料,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二、申请条件
1、符合广电总局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总体规划和布局;
2、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3、有与业务规划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备、场所及必要的专业人员;
4、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5、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信誉、技术能力和网络资源;
6、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7、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
三、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业务类别(自办节目、转播、集成等),播出标识(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专用标识)、传播方式(频道播出、点播、下载定制、轮播、数据广播等)、传输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集成内容等;
2、《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可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下载或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
3、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内容规划、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4、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5、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6、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与开展业务有关的证明(网站注册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文件等);
7、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申请人为企业的)。
四、办理程序
1、由申请单位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上述申报材料;
2、经市广电局初审、省广电局审核后上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内上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电话:(0839)3311008
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社管科电话:0839)3261251
网 址: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www gyzwfwzx@163.com
市广播电视局:www.gybtv.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