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日报》10月28日报道,10月27日,湖南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这是我国全面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首部省级政府规章,对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湖南的这一办法是继不久前广州市制定全国第一部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的政府规章后颁行的,由于其立法层级更高、内容和实施范围更广,在目前国家尚未就规范行政裁量权统一立法的情况下,它的实施将有助于我国行政执法裁量权的规范,它所蕴涵的促进社会公正、提升执法质量、防范行政机关滥用权力等价值和意义,值得期待。
行政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由于社会现象纷繁复杂,固有的法律法规不可能包罗万象,为了更好地调整社会关系,及时有效地进行行政管理,许多国家都允许行政机关在一定原则指导下进行自由裁量。如果行政裁量权能规范有序地行使,则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如果滥用行政裁量权,则容易出现社会不公,引发社会不稳定。也就是说,重要一点即避免行政裁量权的过大或过小,努力在“大小之间”寻找实现社会公平的最佳值。
现实中,一些地区在行政执法中出现“合法不合理”、“同案不同罚”、“同事不同办”等现象,就是行政裁量权不规范行使的表现。有的地方在行政许可领域,因主体不同,对同一审批事项出现不同审批结果,如招商引资中,同一项目不同地区有着不同待遇;有的地方在行政处罚领域,出现对罚款、欠税、撤销许可等存在因人而异、因时而异现象;有的地方在行政救济领域,存在赔偿标准不统一,不同主体待遇不同,等等。这些因行政裁量权行使不规范而产生的乱审批、乱罚款、乱检查、乱收费问题,深为群众诟病。因此,通过立法规范行政裁量权,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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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权作用的发挥,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能否认真遵守和执行行政裁量权相关法规密切相关。因此,对行政裁量权的监督十分重要,有必要建立行政裁量权的监督机制,扩大监督范围。除此,还应该建立行政裁量权的救济机制。如果因行政裁量权的不当行使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了损失,应该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渠道。有了监督再加上救济,行政裁量权的不当行使和滥用,就会受到抑制。
广州市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的立法,有望为制定全国统一的行政裁量权行使规范,提供积极的立法参照和有益的实践经验。类似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反映了行政机关强化依法行政、建立公平合理的行政管理秩序的努力。我们期待规范行政裁量权的立法成为社会公平、公正的保护伞。(郭振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