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什么证据认定刘仕华夫妇容留卖淫?又通过什么手段找到三名嫖客?为什么之前公布的嫖客姓名、籍贯与此次不符?排除刘仕华与警方的“私怨”,相关证据与情节真够定他罪吗?
近日,昆明警方通报了“昆明小学女生卖淫案”的新进展,当事人之一陈艳(化名)的卖淫行为已被“查证属实”,她与其他三名嫖客已被处以行政拘留及治安罚款。另一主要当事人刘仕华,也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这次治安处罚,显然是为进一步审判刘仕华提供证据。既然刘涉嫌容留卖淫罪,总得有证据支持。这类证据,仅仅是其本人供述当然不够,而必须有卖淫者证言、三个以上嫖客证言及相关治安处罚文书支持。
治安文书是可以支持刑事审判,但问题在于,其正当性何在?警察“抓嫖”向来以抓现行为主,当天除了撞上门的“王某”,并没其他嫖客在场,昆明警方又从哪里查到三个嫖客的信息,并据此断定他们嫖娼?行政执法也讲证据,尤其是行政执法结果直接关系到刑事审判后果时,说明相关证据的来源、证明力,就更重要。
昆明警方一定觉得很委屈。既然已经说明刘仕华夫妇“掉包”作假的“真相”,又跨越千山万水抓来三个嫖客,并已对涉嫌违规执法的警察与巡防作出处理,为何仍难换得公众谅解?
道理很简单,就是昆明警方的做法,总给人以用公器泄“私愤”,甚至是“报复性执法”的感觉。“调包”消息曝光前,刘仕华夫妇一直要求警方赔偿,理由是女儿名誉受损,家人受伤。接着,风云突变,警方突然获得新证据,证明刘仕华夫妇容留女儿卖淫,甚至调包作假,刘仕华一家也因此或被刑拘,或被治安处罚。
上述结果出现后,昆明警方有人欣慰地说:“看来我们案子没有办错”。正是这句话,暴露出其真正的逻辑:证明警方没错的好办法,就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有错,就能用犯罪嫌疑人结果上的大错,抵消警方程序上的小错。因此,只要努力证明刘家的罪责,罚款创收、粗暴执法,就是微不足道的“小过”了。更关键的是,一旦刘家容留女儿卖淫的情况查证属实,昆明警方之前的负面形象就能得到扭转,伤人导致的民事赔偿,就更无须考虑。
可昆明警方查得越得力,公众却越认为其“动机不纯”,尤其在牵出三个嫖客后,不少人更认为昆明警方用力过猛。事实上,就连早先规定执法机构“违法才赔”的《国家赔偿法》,6月22日进入全国人大二读时,也已删除上述内容,规定只要公权力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害人就有权获得国家赔偿。既然如此,把刘家有罪和昆明警方免责画等号,只会让后者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这起案件事实本就简单,又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的大案,能有什么侦查秘密?如果真想树立公信力,昆明警方不如原原本本回答公众疑问:是什么证据认定刘仕华夫妇容留卖淫?又通过什么手段找到三名嫖客?为什么之前公布的嫖客姓名、籍贯与此次不符?排除刘仕华与警方的“私怨”,相关证据与情节真够定他罪吗?只有认真回应这些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追究责任,公众才可能最终满意。
□萧显(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