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对贿赂犯罪的均衡打击,对行贿者不能“有罪不诉”或“该究不究”,建议取消刑法第390条里的“免除处罚”条款。与此同时,考虑将已成为司法潜规则的“污点证人”制度合法化,鼓励行贿人走上法庭指控受贿官员。
7月19日《现代快报》援引来自司法机关的消息称,被称为“白宫书记”的阜阳市颍泉区原区委书记张治安买官后大肆卖官,虽然其本人已被提起公诉,但向张治安买官者现在还稳坐在买来的官位上。
如果留心近年来曝出的一些买官卖官窝案,就会发现,作为行贿人的买官者很少被司法追究。每年在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受贿案件数字和行贿案件数字,也严重不成比例,前者远远高于后者。这一“严打”受贿、“宽纵”行贿的司法现状,被形象地称为“开着水龙头拖地”。受贿者判了,行贿者毫发无损,贿赂的发生照样进行。
2003年,原阜阳市颍上县委书记张华琪案发,公诉机关指控:1997年10月,时任谢桥镇书记的张治安送给他10万元,并向他提出职务升迁的要求,张治安后来如愿以偿。然而,公诉机关既已查实张治安有行贿行为,却没有相应的司法追诉,以致张治安在官途上越走越顺,造就更多刑事罪案。当年若行贿罪亦能“刑上张治安”,那将不但是对法律尊严的维护,也是对当地百姓乃至对张治安本人的解救。从间接责任上讲,举报人李国福之死,也与这宽严失据的司法现状有关。
受贿与行贿是一组对偶性的犯罪。之所以造成“严打”受贿而“宽纵”行贿的司法现状,既有立法上的原因,也有执法中的偏差。应当承认,受贿犯罪的查处确有其难点。为了使性质更恶劣的受贿能定案,检察机关往往以“宽纵行贿”换取行贿人的配合。但这种诉辩交易并不是都有法可依。刑法第390条只是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实践看,多数行贿人是在受贿者东窗事发后,权衡再三才向侦查机关交待。
这种被动式的“交待”,在立法上给予“可以减轻处罚”的司法优待,是必要的。但对这种既遂的行贿犯罪,而且只是“在被追诉前”才“主动”(实则多为“被动”)交待的也“可以免除处罚”,这实则给了控方和裁判方以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上述条款也成了买官者在事实、证据皆确凿之下,却能被检方不起诉的重要原因之一。为实现对贿赂犯罪的均衡打击,对行贿者不能“有罪不诉”或“该究不究”,建议取消刑法第390条里的“免除处罚”条款。
立法层面的另一建议是,考虑将已成为司法潜规则的“污点证人”制度合法化。鼓励行贿人走上法庭指控受贿官员,并给予此类“污点证人”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制度诱惑。与其让潜规则大行其道,造成反腐败中的“选择性失明”与“选择性执法”,倒不如公开推行合法化的“污点证人”制度。当然,担任“污点证人”的行贿官员可以免罚,但不能免罪。只要官员有罪在身,就不能再让其担任公职。
此次媒体曝光的向“白宫书记”行贿的现任官员计有十余位之多,若当地司法机关真要放纵这些行贿者,不知道几年后,在这一“污点官员”群体中,又会出现多少“白宫书记”?
□王刚桥(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