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初,《深圳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获国务院正式批复。其所涉及的数项改革中,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被排在首位。这意味着深圳承担行政体制改革“先行先试”任务的使命已然明确。
“行政权三分改革”着力点集中于提升行政效能,扭转传统体制下政府部门集决策、执行、监督为一体,自定规则、自己执行、自我监督的行政权力运作模式。
“行政三分”最早在2003年就由深圳提出,但后来因种种原因,改革悄然归于沉寂。总结六年前的深圳改革,行政既得利益是最大阻力。按最初的制度设计,至少有五分之一的正局级部门将被撤销或合并,这为人事安排带来了巨大障碍。
必须看到,六年前的改革没能进行下去,恰恰说明改革对既得利益的触动之深,也从另一个侧面印证了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目前,国家层面的“大部制”改革正在进行,可见实践行政权力三分的条件已经今非昔比。深圳再次启动,令人期待。
行政权力的分离和制约,最有可能清理冗员。因为行政架构不断膨胀,其根源在于公共利益不断转化为部门利益,而决策、执行、监督“三位一体”,最容易令公共利益部门化。
例如,在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的立项过程中,如果建设项目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由同一个部门完成,那么建筑资金的分配,建设方案的选择、工程质量的监督将完全处于黑箱之中。而倘若将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离,监督权独立,那么在规则制定与利益划分过程中,因制度约束,决策者将无法通过其与执行部门的合谋。
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分离,更有利于为行政管理引入市场因素,由于决策部门和监督部门超脱于行政利益,执行部门完全可以引入竞争机制,从而形成决策与执行之间的“契约”关系,在进一步明确双方“责、权、利”的同时,还可以将“执行”部门置于需求方的监督之下。例如香港的许多公共事业是通过外派的方式,由私人承包,这一制度的前提,就是决策与执行分离,这不仅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支出,而且还可以提高公共事业的质量。
当然,作为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离的前提和重要保障,监督权独立至关重要,在这方面,政府除了建立直接对地区最高行政长官负责的审核机构和廉政机构,如香港的廉政公署、核数署等,还应注重引入行政体系外部的力量。
从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地的经验看,吸纳行政机构外部的资源,对行政效能提升大有裨益,例如,在决策机构引入专家委员会和行业协会力量,并参考司法机构的意见,往往能令政府政策制定更具专业性和针对性;在执行机构改革上,放开部分公共事业的承包权,引入市场机制,更有利于效率提升;而在监督机构方面,还应加大与人大、政协的合作,将民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调动起来。
六年前的教训说明,改革到了攻坚阶段,最难以克服的困难往往在于,改革的执行者本身就是改革的“标靶”。因此,能否突破阻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改革能否从其民众身上凝聚力量。值得注意的是,在《深圳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中,特别提到了依法行政、完善公开征询机制等内容。这为司法介入和公众参与提供了想象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