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要求各级物价部门进一步采取措施,清理和取消不合理的涉及企业生产与群众生活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和不合理的价格,缓解企业生产成本增支和群众生活费用增加的压力。
经过30多年的改革,我国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由市场形成,但仍有少数与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政府制定。目前,由政府定价的为数不多的商品和服务只有自来水、天然气、电、成品油等。此前,一些地方政府已计划上调与民生密切相关商品的价格。
本周,发改委已紧急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配合有关机构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稳定煤炭价格、继续降低部分偏高的药品价格,立即着手开展规范和降低集贸市场摊位费、超市进场费等相关收费工作。发改委本月已三次公开要求煤炭行业加强行业自律,稳定市场价格和预期,严格履行合同,不得限制煤炭出省,努力保障煤炭稳定供应。
■ 措施
加快“修法”步伐维稳物价
发改委连续第4天发文论物价,将细化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标准
自22日以来,国家发改委昨日连续第4天在网站发文,就稳定物价形势四论如何贯彻国务院稳定物价的“16条”措施。
在文章《多措并举稳价安民》中,发改委强调各地要加快清理一批不合理的、与企业生产和群众生活相关的收费项目,缓解企业生产成本增支和群众生活费用增加的压力,并表示将加快修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加大对乱涨价行为的打击。
完善价格法规
20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从加大农业生产、稳定农副产品供应、加强价格监督等16个方面就稳定物价做出部署。
发改委昨日在文章中要求各地减轻企业和居民成本和费用负担,各级政府应综合采取多种措施控制物价,把握好储备粮油投放节奏和力度,扩大速生蔬菜生产规模,降低鲜活农产品运输成本,切实保障粮油、蔬菜、食糖和化肥、柴油、煤炭、棉花等重要商品供应,稳定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重要生产资料价格。
文中还指出,将会加快修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细化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标准,加大处罚力度,坚决制止乱涨价行为;制定出台《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条例》,强化成本审核工作,防止不合理涨价。
其实早在7月初,发改委就披露了《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于散布涨价信息造成市场价格异动的行为作出了更为严厉的处罚规定,如对个人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行为作出处罚规定,最高罚款额为10万元。7月份发改委就查处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一批企业串通涨价、炒作绿豆价格事件,并对相关企业予以处罚。
必要时可价格管制
“16条”指出,在必要时对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昨日有媒体援引发改委未署名人士称,发改委已经对部分商品采取了价格日报制度,但是目前还没有达到采取价格管制的条件。
据了解,目前有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乳品、鸡蛋、液化石油气(政府制定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的除外)以及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列入了价格干预的物品范畴。
政府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主要分为两种,一是针对生产企业的提价申报,一是针对流通企业的调价备案。其中生产企业若要提价,不管涨价多少,都要申报;流通企业一次提价超过4%,10天连续提价超过6%,30天超过10%需要备案。
一位不愿具名的宏观经济评论人士表示,近期政府出台多项控制物价措施确实对于打击游资炒作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目前来看短期举措的打击力度更大。近几年,中国农产品价格呈现一个怪圈:“农产品产量供应充足,价格稳定———政府不重视———农产品短缺、价格上涨———政府再次重视”,未来政府要建立短期手段与长期机制相结合的方法从机制上完善市场交易方式从根本上抑制炒作以稳定物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