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互联网捏造谣言、散布杭州“5·7”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胡斌是“替身”的熊忠俊,近日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
此前,熊忠俊以“刘逸明”的名义,在网上先后发布十余篇文章称:接受司法处理的胡斌是替身,并拿出大量“证据”证实,引发许多网友对司法机关公信力的质疑。其居住地湖北鄂州公安机关认定熊忠俊“散布谣言”,引发网民猜疑,误导公众舆论,扰乱公共秩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遂决定对其做出行政拘留的处罚。
对此处罚,有人支持,认为散布谣言理应得此下场;也有人质疑,认为这会导致以言论定罪,危害公民的言论自由。我们该如何看待呢?
其“质疑”文章并非不同观点
存在大量揣测性和煽动性言语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而熊忠俊的行为是散布谣言吗?
散布谣言的前提是捏造事实、虚构真相并进行传播。有人认为,熊忠俊并未散布谣言,他只是根据从媒体上看到的不同日期拍摄的胡斌照片,判断出庭受审的胡斌并非当日驾车肇事者,理由是二者在面容、神情、身体特征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这种质疑无可厚非,任何公民都有权利表明自己的观点和态度;哪怕他的观点是错误的,也不属于“捏造事实、虚构真相”的造谣行为。
的确,如果熊忠俊只是表达自己的不同意见,那么无论他说了多少错话,都不应被处罚。但笔者读了熊忠俊在网络上的文章,发现事实并非如此。
熊忠俊在其文章中加入了大量揣测性和煽动性言语,如“胡斌家果然是财大气粗、人脉甚佳,飙车案发生之后,杭州的公检法机关无不死心塌地将法律的天平向他们倾斜”、“该院(指杭州市西湖区法院——笔者注)的工作人员在接受采访的时候竟然无耻地称质疑言论‘毫无根据’”、“杭州司法部门真可以称得上是演戏的高手,可惜无法演到天衣无缝的境界”、“他们(指杭州司法部门——笔者注)只有将谎言进行到底才有可能保住自己的乌纱帽,自己承认‘狸猫换太子’是绝对不可能的”等等。这些“言论”,恐怕很难说是合理的质疑。
对公民个人造谣可能构成诽谤
对政府发牢骚未影响稳定可不罚
试想一下,如果笔者捕风捉影地“发现”某同事有所谓“不正当关系”,并拿出“铁证”证明,然后四处宣扬“某某人可能有第三者”、“某某人生活不检点”。而这位同事根本没有笔者所猜测的越轨行为。请问,此时笔者的行为算不算是“散布谣言”呢?答案是肯定的,且那位同事十有八九会以诽谤罪名起诉笔者。
熊忠俊有权提出他对案件情况的任何质疑,但如果妄加揣度、肆意散布未经证实的流言飞语,则可能因误导社会舆论而危害社会稳定。
笔者也认为,熊忠俊确有编造并散布谣言的行为,然其行为尚不具有可罚性。如果熊忠俊在网络上发布文章谩骂某个公民个人,那其行为是明显的诽谤,可能触犯刑法,至少也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受处罚。但熊忠俊指责和抨击的对象不是个人,而是有关司法机关,此时就应区别对待了。
在日常生活中,普通民众出于对某些行政机关的不信任或误解,偶尔说些牢骚话发泄不满,是可以理解的。宽容对待民众对政府机关的各种批评,既体现了社会的进步,也是表现政府的自信和勤勉。普通民众批评政府几句,责骂政府几句,只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没有危害社会稳定,又有何不可?但真的造成混乱后果,则当别论。
造谣文章受追捧令人思考
网络言论自由但不是绝对
胡斌在入狱前和受审时的形象有所变化应属正常,早在战国时期就有伍子胥因父兄被杀而一夜白头的故事。胡斌在看守所羁押数月,难免会有一些形象上的改变。而那些新闻照片和视频中的所谓“疑点”,则是由于照片分辨率、拍摄角度、光线来源等因素造成的。熊忠俊所写的文章,论证很不充分,漏洞百出,充满臆想和猜测,可就是这些不堪一击的观点,却受到了不少网友追捧。这恐怕是比熊忠俊被拘留本身更值得思考的问题。
在如今信息高度泛滥的互联网上,只有那些标新立异的文章才能赢得网友的关注,只有那些“语不惊人死不休”的言语才能赢得最高点击率。这就是为什么熊忠俊质疑胡斌替身的文章能够“脱颖而出”,备受关注。对于网友来说,网上评论多是娱乐性消费,他们更多关注的是谁的观点更有冲击力,而非谁的论证更严密。由此,许多网友不假思索地“顶”了熊忠俊的文章。
熊忠俊被拘留的现实提醒网友:在开放的网络空间,言论是自由的,但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网络的开放性决定了网络言论的公开性,发表观点不同于在家发牢骚或与朋友谈心,要注意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尽可能有理有据,避免侵犯他人或者社会利益。(宗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