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立法规定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
2009-08-11 05:49 来源:人民日报编辑:佚名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政府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悉突发事件信息,应立即通过110报警电话等各种渠道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日前辽宁省人大通过并颁布《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规定,公民作为志愿者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受指派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记者何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