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4月28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5月1日起,《重庆市信访条例》将正式实施。

  该条例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并在信访登记事项中载明;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应作为不作为、推诿、敷衍、拖延办理的,可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不得有以下6种行为:非法集聚、围堵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或者以自杀、自残相威胁;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进入信访接待场所;侮辱、殴打、威胁、纠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在信访接待场所滋事、滞留,弃留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煽动、串联、胁迫、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借机敛财;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违者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训诫、治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应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诉电话、传真号码、接待场所、接待时间、受理范围、办理程序以及其他便利信访人的相关事项,保障信访渠道畅通。(记者 易守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