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日前下发《关于加强资产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关于增加保险机构债券投资品种的通知》、《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业内专家认为,此次保险资金投资渠道调整,适度放开了保险资金在基础设施项目、债券、股票等领域的投资行为,各规范细则的出台,也显示出国际金融危机下,相关部门对风险监控的重视。

    投资渠道适度放宽

    4万亿元投资计划推出后,各地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相继开建。总量超过3.3万亿元的保险资金如何参与投资?保监会在《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等文件中做出了明确要求。

    据规定,保险公司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除满足《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规定: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余额,人寿保险公司一般不超过上季末总资产的6%,财产保险公司一般不超过上季末总资产的4%;同一集团的保险公司,投资具有关联关系专业管理机构发行的单一债权投资计划的份额,合计不超过该投资计划发行额的60%。对于国务院批准的重大项目,可适当调整投资单一债权投资计划的比例。

    保监会要求,保险机构投资的债权投资计划,应当具有监管机构认可信用评级机构的持续信用评级,且信用评级不低于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信用级别。

    自2006年以来,仅有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等4家试点公司被允许设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投资债权投资计划余额所占上季末资产比例的上限也更低。银河证券保险业分析师张曦认为,此次出台扩大保险资金在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的规定,内容涉及增加投资主体、扩大投资范围、提高投资比例等,对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而言无疑是利好。

    但张曦同时认为,开展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要经历一套高度专业化的操作过程:先要寻找优质的债务融资项目,后要对意向融资方及融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和项目评估,再开展融资方案谈判,初步确定投资意向,包括融资规模、期限、增信措施、交易结构安排等,完成投资建议报告,提交公司投资委员会决策。“过程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无形中为开展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设置了高门槛。如何实质性地扩大投资主体,这一问题还有待在发展中解决。”张曦说。

    在债券投资种类上,保险资金投向增加了财政部代理发行、代办兑付的地方政府债券和境内市场发行的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大型国有企业在香港市场发行的债券、可转换债券等无担保债券。

    在股票投资上,《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给出了众多保险公司参与直接投资的若干条件。这意味着,条件成熟的中小保险公司可通过自主操盘参与股市投资。

    值得一提的是,保险公司投资债权投资计划与股票业务,现在仅需“向保监会备案”,而非以前的“审批制”。

    审慎监管严防风险

    保监会在《关于加强资产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中指出,保险机构应当充分认识股票投资的市场风险,全面分析经济金融形势,制定股票投资策略,科学测算市场波动对投资组合的影响,确保偿付能力满足监管要求。对于保险公司股票投资规模和比例,保监会引入偿付能力状况作为标准之一。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50%以上的,可正常开展股票投资,偿付能力充足率连续四个季度处于100%到150%之间的,应当调整股票投资策略,偿付能力充足率连续两个季度低于100%的,不得增加股票投资,并及时报告市场风险,采取有效应对和控制措施。

    另外,保监会要求,从事股票投资,保险公司要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合理的组织架构。保险公司必须设立独立的资产管理部门,这些部门中需包含股票投资的研究、投资、交易、风险控制、绩效评估、清算、核算以及系统支持等岗位,研究、投资、交易等实行专人专岗,与其他投资业务严格分离。与这些岗位和制度相匹配,保监会还要求保险公司建有一支专业的投资管理队伍。

    对于债券投资,相关文件也指出,保险机构应当充分认识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把握市场变化趋势,改进技术支持系统,加强信用风险管理,提高投资管理能力,确保风险可控和投资收益稳定。保监会还规定,保险机构投资无担保债券的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5%。

    对于以债权投资基础设施,保监会要求专业管理机构建立专业管理体制,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或者事业部,对于投资项目和投资同一偿债主体的余额,保监会也做了明确规定。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认为,逐步放开投资主体和品种的同时,加强对保险资金的风险监控,督促保险机构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高管理运营质量,符合当前经济形势的客观需要。

    据悉,保监会将实施分类监管,进一步完善有关规定标准,持续评估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管理、信用风险管理及相关能力。(喻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