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都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否则将面临最高10万元的罚款。昨(26号)天,国务院颁布《旅行社条例》,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规定,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与游客签的合同未载明具体购物次数等细节,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游客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旅行社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新条例还规定,旅行社取得许可证之后,要在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为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与此前规定不同的是,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政府不可以从中扣去相应的管理费用。
此前的保证金条款更像是政府部门的管理需要,而新条例对保证金的描述明确突出了保证游客利益不受侵害的主旨。条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旅行社业内人士分析,新条例关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规定是区别于以往变化最大的部分。
捷达假期旅行社总经理张向明告诉记者,此前国内旅行社的保证金是10万元,国际旅行社为60万元,其中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资质的国际旅行社需增收100万元。“而新条款则适度降低了出境游业务的保证金”。
此前关于利息的使用,旅行社表示是与政府“对半分”。“一半的利息是交给政府作为管理费用,另一半则是由旅行社自行所有,现在都归旅行社自己所有”。(记者郭爱娣 任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