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手的视频照片上了网
涪风论坛网页截图一
网页截图二
重庆晚报4月8日报道 民警抓贼,无计可施。难道就不抓了?涪陵区反扒民警态度坚决:一抓到底。
他们在网上发帖,把涉嫌盗窃数十起、涉案10多万元的几个嫌疑人的图片挂在“涪风论坛”上。此举立竿见影,警方很快获得线索,并在两天内抓获两个团伙,昨天4名嫌疑人被刑拘。但个别网友却对这种发帖方式提出质疑,认为此举涉嫌侵犯嫌疑人的肖像权。
网友质疑警方发帖
昨天,网友周先生致电本报称,涪陵区公安局反扒支队在“涪风论坛”网上发帖,把犯罪嫌疑人的图片公开曝光。盗贼固然该打击,但此举有侵犯嫌疑人肖像权、隐私权等之嫌。
记者按照网友的指点,于昨天下午1时50分打开“涪风论坛”的“我爱涪陵”版块,看见网友“愚民”于4月3日21时50分,以“你认出他们是贼吗?”的主题发帖。帖子内容为:反扒支队在工作中发现两个盗窃团伙,分别在高笋塘地下商场和网吧盗窃他人财物,求助网友帮忙辨认,并提醒网友注意这些行人。最后是两部反扒热线电话号码。
文字的下面,是商场、网吧监控录像截图,共26张。图片清晰度都不高,帖子上分别用红圈对其中个别人物进行圈点。其中,前两张图片有文字说明。第一张图片对圈点人物的图说是:1号嫌疑人、30岁左右、女性、白色西服、披肩卷发、脖子上戴装饰物;第二张图的说明是:2号嫌疑人、男、25岁左右、170厘米、平头、黑色长袖体恤、右侧有英文字母MERR。
截至记者打开网页时,该帖点击率达到1500次,26个跟帖。大部分网友跟帖支持“捉、抓到底”。但“哎哟一声”网友表达了与周先生相同的观点。该网友称,视频资料这样放在网上,是不是涉嫌侵犯人家的权利啊?
警方声称事出有因
记者联系上涪陵区公安局反扒支队副支队长周涛。
周涛证实,帖子确实是他们发的。发帖目的就是向网民征集数十起盗窃案件的线索。因为该区高笋塘地下商场自2006年初安装摄像监控以来,已经接到数十起失窃报案,涉案金额达到800元以上立案标准的案件都有20多起,保守估计涉案金额近10万元。
周涛还称,该区有10家网吧从今年以来,也连续发生了21起盗窃案。涉案金额五六万元。嫌疑人偷的多为手机、小灵通、钱包。
这些盗窃案最初都是向各辖区派出所报的案,苦于没有线索,警方一筹莫展。周涛称,局领导综合分析这些盗窃案,发现案发地点都是在地下商场和网吧,认为团伙作案可能性很大,其中一个白衣女团伙,可以说是疯狂、大肆作案,涉案金额常常是几千元。比如白衣女一次就偷了商场老板营业款5000多元。还有一个6人的盗窃团伙,常常在网吧对大中学生实施盗窃。
公安局领导将这个打击任务交给了反扒支队。一条线索没有,又不能不抓,怎么办?反扒民警一筹莫展时,想到局领导曾发过话,借助网络来破案。于是,他们决定在网上发帖,向热心网友求助。
“没想到效果出奇的好。”周涛很高兴。
发帖至今,他们接到40多个网友的热线。大部分网友表示赞赏,还建议他们打击盗窃QQ、游戏装备的虚拟世界财产,其中一条线索让他们连抓两个团伙:发帖次日,网友打电话称,照片上有个被红笔圈点的男子绰号叫“峰儿”,但没有提供更详细的信息。他们根据这一信息锁定了一个叫彭峰的盗窃嫌疑人,仅花了两天时间就将彭及其同伙抓获。同时,另一团伙也根据网友举报落网。
警方初步查明,这两个团伙涉案1.5万余元。周涛称,因网友有功,他们发了100元奖金。目前,另两个盗窃团伙也有了线索,线索都来自于热心网友。
发帖前曾研究民法
周涛称,他们是首次采用这种方式征集破案线索。此前也未听说过我市公安系统使用过这一方式。发帖照片涉及4个盗窃团伙10多人。
记者在昨天下午1时50分联系上“涪风论坛”管理人员,该人士表示是否合适值得探讨。下午3时2分,记者再次登陆,发现照片已被删除。上面留言:嫌疑人已抓获,图片删除。
针对个别网友的侵权质疑,周涛称,发帖前,支队领导曾在一起商讨,也有领导存在“是否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疑惑。他们为此专门找出民法进行研究,最后认为不存在侵权。因为他们已经立案,视频资料是在侦查中获取,视频资料能够证明嫌疑人作案的事实,该资料将是司法机关定案的重要证据。发帖这种方式类似于通缉令。两者相同点是有证据证明嫌疑人作案事实,只是通缉令针对具体某个嫌疑人发出,而他们帖子涉及的嫌疑人具体身份、名字一无所知,需要借助网友进行指认。
当记者提出“嫌疑人看到此帖跑了怎么办”的问题,周涛称“不要紧”。他们宁愿让犯罪分子放弃犯罪,也不要让其大肆犯罪,目的之一就是想对不法之徒起到震慑和对市民的提醒作用。事实是效果好、网民大力支持,所以坚定了他们的信心。
律师认为无法可依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昊称,刑事诉讼法第123条,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通缉令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发布的缉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书面命令。通缉令一般应当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及衣着、语音、体貌等特征和所犯罪名等,并且附照片,加盖发布机关的公章。据此,警方有权公布犯罪嫌疑人的照片,但只在发布通缉令时采用。而在该事件中,他认为警方采取的并非通缉令的手段,那么除此之外的公布犯罪嫌疑人照片的做法就没有法律依据。 (本文来源:重庆晚报 作者:罗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