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2月16日中午,被告人王东为向朋友协商归还借款一事由彭州市乘车来到广汉市,在与其朋友王某见面后与王某一同玩耍。同年2月17日晚,被告人王东与朋友王某等人到一起到广汉市“紫色空间”网吧上网玩耍至当天(17日)23时,其朋友王某等人因有事相继离开。被告人王东独自一人继续上网至次日(18日)凌晨2时许,因其想到原来在广汉打工时,老板在光华大院5幢1单元8楼1号给员工租的住房,在其辞职时尚还未退租,其有一手机直充器忘在该处,且有该房的房门钥匙,遂决定前往该房暂住。当被告人王东来到广汉市雒城镇柳州路二段光华大院后,经叫开大院门到达该院5幢1单元8-1号租房后用原来房门钥匙开门未能将该租房打开。
被告人王东便利用废弃消防水带从屋顶攀爬进入该租房内,因其发现该房已有人租住,遂图谋盗窃,在行窃中被租住该房的被害人许某某发现后,被告人王东恐其呼救即用手卡住许开惠的颈部长达数分钟,致许无力动弹。因见被害人赤身,被告人王东又对许开惠实施强淫。被告人王东在从现场搜走许开惠的现金1542元、三星e258手机一部及银行卡、医疗保险卡等物品后逃离现场。中午13时许,许某某被人发现死于其租房的卧室床上。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东在入室盗窃他人财物过程中被发现后,因被害人呼救,被告人王东采取卡颈的方式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并致一人死亡,并当场劫走受害人现金1542元、三星e258手机一部及银行卡、医疗保险卡等物品,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东在被害妇女已丧失任何抵抗的情况下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同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还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王东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被告人王东的全部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五)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国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东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王东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家属的经济损失合计37386.5元(其中丧葬费12362.5元、抚养费25024元),并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被告人王东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退赔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