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检察机关指控,2010年1月8日20时许,被告人范某在本市丰台区大红门一宾馆房间内,帮助唐某将强奸现场带有血迹的床单、被罩、毛巾等物证拿走,并在本市丰台区南四环公益桥附近辅路南侧的树林内进行销毁。同年1月15日,被告人范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庭审中,26岁重庆人范某表示认罪,他说,“我知道唐某没干好事,但是唐某毕竟是我的老板,我害怕他。”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明知是指证他人犯罪的重要物证,却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鉴于被告人范某认罪态度较好,故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