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现年36岁的被告人支英系武威市自来水公司职工。2007年2月至2008年2月,支英为购买彩票,以帮朋友做生意入股“融资”可以获取高额利润回报为诱饵,先后以“借款”名义,骗取23人现金171.02万元。其间,经受害人追讨,支英除向受害人王某某等5人还款19.5万元和向王某某等16人支付利息9.179万元外,其余款项均被其购买彩票予以挥霍。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以诈骗罪判处支英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万元。宣判后,犯罪嫌疑人支英不服,提出申诉。2009年12月31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最终认定,被告人支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他人的信任,大肆骗取多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决被告人支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