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正在福州召开的全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座谈会上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颁布20年以来,产生了强大法律效应,为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了有效法律保障,形成军事设施保护与地方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
白建军表示,全国县以上政府均按照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要求,建立了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重要地区还建立了军民共管组织,配备了专门的军事设施保护人员。各级地方政府在开展经济建设和扩大对外开放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外围兴建涉外项目时,越来越重视军事设施的保护需求,积极听取征求军事机关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于1990年8月1日起施行。它是中国第一部完整的军事法律,也是保护军事设施的根本大法。此后,中国先后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和400多部地方性相关法规,明确了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组成及职责,陆域、水域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确定和范围划定等问题,形成了上下衔接、系统配套的军事设施保护法规体系。
白建军介绍说,近5年来,各地公安机关依法打击破坏军事设施的犯罪行为,先后立案查处破坏军事设施的严重案件310余起,各地行政执法机关还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白建军表示,国家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充分考虑军事设施保护需要。特别是在沿海水域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工作中,对于重要的军港水域,必须依法划定水域军事禁区,对于一般性水域军事管理区,则要求部队在满足安全保密和使用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地方经济发展需求。对于部队间歇性使用的海区,可做军民共用海域,合理区分使用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