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说,警方实名曝光嫖娼卖淫人员引发争议不是新闻,屡引争议而无结果才是新闻。换言之,实名曝光嫖娼卖淫人员引争议不是问题,屡引争议才是问题。在我看来,实名曝光嫖娼卖淫人员屡引争议的背后,至少说明了三样东西。
一者,争议未能达到“真理越辩越明”的作用。我注意到,在近年屡次类似事件中,均能引发坊间舆论争议。以本次为例,警方对小姐嫖客实名曝光在大多数居民的赞扬声中,也有不少人表示如此公示似有不妥。对于行政处罚决定能不能这样四处张贴、被公开的行政处罚文件中能不能使用真实姓名等疑问,从事法律事务近20年的顾律师认为,张贴治安处罚决定这一行为是合法的,因为违法行为属实不属于侵犯个人隐私。而李律师则认为,根据行政法原则行政机关“法无授权则不能为”。现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一定要公开行政处罚文件,也没有授权行政机关进行公示,这个行为可能涉嫌违法。“退一万步说,即使该行为不违法,作为一种宣传手段也应隐去真实姓名。”他认为,行政处罚应以教育为主,处罚结果只需送达当事人及其家属,四处张贴有侵犯他人隐私之嫌。也就是说,争议似乎仍然处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初级阶段,尚未臻至“统一思想,达成共识”的高级境界。由于未能形成普遍共同价值认知,有关权威部门也未能于规制层面对实名曝光嫖娼卖淫人员作出“是否可为”的具体明确法治界定。既然缺少普遍共识和上位规制,对实名曝光嫖娼卖淫人员屡引争议“子子孙孙辩下去”便一点也不算奇怪。
其次,实名曝光这种形式未能产生引以为耻的普遍教化意义和以儆效尤的普遍警示功效。近年来,实名曝光落网嫖娼卖淫人员这种形式以及与之性同的将抓获嫖娼卖淫人员游街公捕示众等形式,每次运动式“扫黄”过后几乎都殊途同归,在一些地方不约而同不同程度地上演,对此怪胎国人早已司空见惯见怪不怪。问题是,姑且不论实名曝光游街公捕这种形式本身之是非,设若其确乎能够收到引以为戒曝一儆百之功效倒也便罢,因为毕竟“实质重于形式”“事实胜于雄辩”。然而要命的是,现下人们见到的却似乎不是嫖娼卖淫减少,而是屡禁不止愈禁愈烈的尴尬难局,这不能不说是对曝光游街公捕这种形式的极大嘲讽和事实否定。
再者,迷信实名曝光嫖娼背后的政绩冲动和人治思维根深蒂固。少数地方之所以一而再再而三地上演曝光游街公捕之类的闹剧,我承认尽管个中动因复杂,但我敢断言,其中至少有两样东西根深蒂固挥之不去。这厢是,相关部门的“政绩焦虑症”。因为大张旗鼓不计后果地向社会公开“扫黄”战果,一方面可以张扬展示自己的政绩,进而藉以媒体关注放大——因为争议本身也是一种放大,好事者无休无止地开打不了了之的“口水战”,“当事者”则正中下怀在一旁观火凉快“偷着乐”呢;另一方面,针对嫖娼卖淫猖獗引发社会不满和舆论诟病的窘局,曝光游街公捕之类不正是相关部门以“扫黄有力”“战果丰硕”的事实在堵社会舆论“打击不力”的嘴欤?那厢是,相关部门的“人治冲动症”。不尊重人权,不惜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为代价,迷信“棒打出孝子”“羞辱疗法”藉以曝光游街公捕之类无疑是人治思维的产物,其背后,是与“天赋人权”“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我真的希望,实名曝光嫖娼卖淫人员这锅冷饭锼饭不要再被媒体拿出来热炒了!我要大声诘问权威部门的是,公权力“法无授权则不能为”究竟对查处嫖娼卖淫是否适用?实名曝光嫖娼卖淫人员之类究竟可不可为?能不能为?无论如何,不能再让规制滞后空白和驼鸟政策再成曝光游街公捕之类谬种畅通无阻或不受惩罚的“绿色通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