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宁波11月3日电 (记者 何蒋勇) 周某驾驶摩托车不小心撞上路边电线杆,致使电线杆摇晃,引起路灯和灯罩坠落,正好砸在自己的头上,最终导致其不治身亡,这其中的责任该由谁负?近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路灯的所有权人余姚市临山镇临浦村村委会被判承担15%的责任,赔偿死者周某的家属死亡赔偿金等5万余元。

  2008年11月10日下午2点,家住余姚市临山镇的周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出门办事,当他驾驶至余姚市临山镇一路段时,由于没有仔细观察路面情况,一不小心就撞上了路边的电线杆,猛烈地撞击又导致电线杆摇晃,引起了路灯和灯罩的坠落,正好砸在了自己的头上,周某顿时血流满面,在被人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周某的家属认为,该路灯的所有人系临浦村村委会,就应该定时对路灯进行管理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现在周某的死亡由于路灯坠落而引起,被告村委会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3万余元。

  根据双方的委托,浙江绿城司法鉴定所也出具了鉴定意见书,认定周某头部的损伤的确系钝器所伤,致使其受伤的就是电线杆上坠落的路灯及金属路灯罩。

  余姚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死者周某所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制动不符合要求,没有佩戴安全帽,在白天视线良好的情况下主动撞击电线杆,最后导致路灯及灯罩因电线杆受猛烈撞击而坠落,从一系列因素来考量,死者周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大部分责任,被告村委会在安全维护上有一定的责任,以承担15%为宜,遂作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