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许因为刑法之治在中国影响甚远,国人对于刑法总有着更多的敬畏,而对于类似《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旗法》等“软法”总有些不以为然。事实上,在诸多非刑事法律、法规中,都有法律责任的明确规定,也都要求公民遵行。执法机关过去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很好地执行这些规定,不代表规定本身“不可行”。

  近日提交审议的《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订草案)》对醉酒后骑自行车者如何处罚有了明确的规定。“草案”第77条如是称:醉酒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或者驾驭畜力车的,处50元罚款。(9月24日《新文化报》)

  近来,几宗因醉驾而导致的刑事案件在全国引发了持续热议,一场整治醉驾的专项行动也由此展开。抛开醉驾者的罪与罚不说,单就整治醉驾而言,应当说是顺应民意之举。虽有少数醉驾者喊冤,还有诸如酒厂等利益受损者为此抱屈,但从理性人的角度来看,只要关心自身安全与福祉的民众都会支持对醉驾的严厉查处。

  查处醉驾是为了保障道路安全。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驾驶者和非机动车驾驶者在权利、义务与责任上有着较大的不同。相对而言,对机动车驾驶者的控制更严厉,对非机动车驾驶者的控制较宽松。但对于道路安全而言,既有机动车驾驶者的责任,也有非机动车驾驶者以及行人的责任。任何人,只要利用道路出行,就有遵守交法交规的义务。违反了法定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了“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法律责任,该条款明确,上述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吉林省以此为依据,细化对非机动车醉驾者的处罚,应当说立之有据,罚之有理。笔者注意到不少网友对此表达了批评、质疑与反对,但这些反对的理由,都与这一罚则本身无关,因而并不足以否定这一规定。

  如有网友认为,醉驾自行车带来的危害,远远小于醉驾机动车,将严厉惩治醉驾者从醉驾机动车扩大到醉驾非机动车,有矫枉过正之嫌。但事实上,醉驾车辆不同,危害程度也不同,责任承担也不同。只要我们承认醉驾非机动车仍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尤其是在电动自行车推广的城市),而且这一醉驾行为也仍然触犯了法律设定的驾驶者义务,那么这种违法行为就应受到惩处———罚款50元是否体现“罚责相一致”可以讨论,但不能因为违法行为相对轻微,就放弃对其责任追究。

  还有网友认为,惩处醉驾非机动车者根本不可行。因为交警不可能拦下每一位自动车驾驶人来进行酒精测试。而且,这样的惩处以前从来没听说过。或许因为刑法之治在中国影响甚远,国人对于刑法总有着更多的敬畏,而对于类似《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旗法》等“软法”总有些不以为然。事实上,在诸多非刑事法律、法规中,都有法律责任的明确规定,也都要求公民遵行。执法机关过去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很好地执行这些规定,不代表规定本身“不可行”。

  “法不责众”并非推诿塞责的理由,骑非机动车者多为“弱势群体”也不是免责的借口,在守法意识的养成上,强势者和弱势者都需要看到法律的实现。

  □王刚桥( 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