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联手重处货车沿街抛撒
——有关部门就城区沿街抛撒专项整治行动答记者问
记者 刘怀英 实习生 侯晓阳
9月7日,由市城管办牵头,公安、运管等部门联合开展的为期一周的市城区沿街抛撒专项整治活动正式启动。8日,本报记者就市城区内沿街抛撒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分别采访了市城管、公安、运管、路政等部门负责人。
记者:目前,我市城区沿街抛撒现象十分突出,这将给我市城市环境带来哪些危害?
李待德(市城市监察支队支队长):机动车在运输易洒、滴漏等货物时,未按照规定加装防护、防漏装置,致使物品遗洒、飘散在道路及其周边,导致通行障碍、道路损坏、空气污染和环境破坏,极易危害人身安全、诱发交通事故。同时,沿街抛撒也影响环境卫生,给市民的生活带来不便,有损城市形象。所以,专项整治势在必行。
记者:结合行业实际,如何对沿街抛撒者进行处罚?
任德新(广元市公安局副局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机动车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向道路上抛撒物品”。对此,我们将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从严实施罚款、记分,违法不消除不放行。对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抄告和舆论曝光。
傅必勇(市路政处副处长):从2009年8月26日起,按照市委、市政府清洁城乡活动有关部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十六条、七十七条及《四川省路政管理条例》等规定“对沿途抛撒、污染公路的行为,最高可给予5000元以下的罚款”。
闫红(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副处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李待德:根据《四川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对违法个人可处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记者: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各相关部门采取了哪些措施?
任德新: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了对机动车遗洒、飘散交通违法的社会宣传教育,摸清施工建筑等重点单位情况,制定措施,实施源头治理和监督,帮助这些单位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落实保障设施。加大了路面监管力度,从严查处机动车沿路抛撒等交通违法行为。
傅必勇:全市路政系统认真开展货运车辆沿路抛洒专项治理活动。从利州区、元坝区路政所,元坝超限运输检测站抽调10多名精干路政执法人员,分成3个小组,对雪峰、陵江、将军桥等东、南、北城区进出道路上货车沿路抛洒、污染公路、影响公路畅通等行为进行专项治理,其中以批评教育、责令整改为主,对屡教不改、不服从管理者予以从重处罚。全市所有治超站点从严把关,对违规操作的货运车辆不予放行。
闫红:运管部门结合清洁城乡行动,加强对货运企业和货运驾驶员的宣传和教育,与相关部门一道在入城口(大石镇、塔山湾、王家营)加强了对货运车辆的监督检查,尤其是那些货物超高又没有采取防护措施(盖篷布)的运输车辆,责令其采取措施纠正。对经教育不改正,不采取防护措施的货运车辆及驾驶员加大了处罚力度。截至目前,已处罚驾驶员近30人。
程庭勇(市城市监察支队办公室主任):在这次专项整治行动中,市城监支队安排执法人员分别设点进行昼夜值守,发现一起重处一起。重点对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严把出入关,防止不洁车辆入城。在现场查获的车辆,在不听劝导教育的情况下,城管警察大队将对车主实施扣证、扣车。此外,还设立了举报电话3268789,积极受理群众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