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方式
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问责对象
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及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参照执行对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
据新华社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共二十六条,2700余字,分为“总则”“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实行问责的程序”“附则”四章。
为了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相衔接,保持干部监管工作的统一性,《暂行规定》第二条将问责对象界定为: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同时,为加强对基层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实行问责,适用本规定。此外,考虑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往往具有一定的社会、经济管理职权,其行为也会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以上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暂行规定》执行。
《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根据《暂行规定》,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诉,但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决策严重失误也要问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
(三)管理、监督不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
(四)滥用职权或者不作为;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
(七)其他失职行为。
干扰问责调查从重问责
党政领导干部有上述需要问责的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其他从重情节。
实行问责并非免究刑责
《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在执行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实行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实行问责不能代替党纪政纪处分,党纪政纪处分也不能代替问责。
被问责后当年不得评优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