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市交警再次开展针对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的集中整治行动。凡是故意遮挡号牌的违法行为,除了进行交通安全知识的学习,通过了安全考试驾驶人员才能放行外,还要给予罚款记分处罚
连日来,集中整治行动捷报频传。6月14日直属一大队查处了当事人罗某持伪造的B2驾驶证驾驶川HP7999号轻型货车的违法行为。6月17查处了当事人王冰祥持作废B照(驾驶证已于2006年6月12日过期)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6月20日查处了当事人覃某无证驾驶川H01005号报废两轮摩托车。6月22日,剑阁公安交警大队在延时管控中发现一辆车牌号码为川A35193的可疑小型轿车,当民警询问驾驶人员时,他四处张望、答非所问蒙骗过关。对此,民警要求驾驶人员出示驾驶证,经过现场询问,得知驾驶人名叫杨钊辉(男,剑阁县鹤龄镇中心街15号居民,持A1A2执照,驾驶证号:5108231973092674170),随后安排民警对其车辆网上对比,在经过半个小时候,驾驶人员在民警耐心细致工作下,对自己挪用号牌交通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使其挪用号牌车辆恢复真面目。
为了达到教育的目的,除了罚款和记分外,故意遮挡号牌的驾驶人员还被要求到高速交警大队学习交通安全知识,并接受交通安全考试。只有通过考试后,我们才会将其放行。
据了解,这次整治行动是按照公安部的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统一行动,我市的这次行动,其规模不亚于此前的“飓风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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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扣留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元罚款,并按规定记6分。
(二)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对驾驶人处200元罚款,并按规定记6分。
(三)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处200元罚款,并按规定记6分。
(四)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扣留机动车,处罚1000元,并按规定记6分。
(五)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扣留机动车,处罚1500元。
(六)买卖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罚款。
(七)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扣留机动车,处罚1000元,并按规定记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