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今年年底,北京有望全面实施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这是继河北、成都、太原等地之后,又一个准备全面实施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的地区。

  从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增设注射执行死刑的方式,到1997年昆明市在全国实施第一例注射执行死刑,再到现在的部分省市全面推行注射执行死刑,13年的历程,反映了中国在死刑执行方式上的人道化进展。

  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1984年通过的《保护面临死刑者权利的保障措施》中要求,对于那些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执行死刑“应以尽量减轻痛苦的方式执行”。我国过去对执行死刑的方式只规定了枪决一种,但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基于对注射执行死刑较之枪决更能减轻死刑犯痛苦的认识,以及考虑到注射执行死刑能够更好地保全死刑犯的尸体、防止出现枪决所导致的残忍场面等因素,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之所以仍然保留枪决执行死刑的方法,是因为注射执行死刑的药物研制、场所建设、人员培训等还需要一个过程。

  经过10多年的摸索和试点,现在到了废止枪决、统一用注射来执行死刑的时候了。

  现在死刑执行方式两者并用,到底谁用注射,谁用枪决,标准是什么,不明确,以致过去社会上曾有人发出“为什么贪官多用注射死刑”的质疑,不利于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信仰。至于实践中有些法院以犯罪分子的民愤大小来决定采用何种方式执行死刑,也不符合立法原意,立法原意是要推进死刑执行的人道化,只不过在注射执行死刑条件还不成熟的时候,将枪决作为一种过渡措施。

  在历史上,死刑执行方式曾经分为“剥夺人的生命”和“在剥夺人的生命的同时使被处决者备受痛苦和煎熬”两类方法,后者包括凌迟、枭首、戮尸等,清末沈家本主持修律时,就力主死刑的执行方式统一,废除凌迟、枭首、戮尸等“使被处决者备受痛苦和煎熬”的方法,并最后得到清廷的允准。今天我们的死刑执行方式当然不能再有“酷刑”思维,当今世界废除和严格限制死刑也已成趋势,我们即使暂时还保留死刑,也不能在已经解决了更加人道化的死刑执行方式后,仍然去选择性地使用一种使死刑犯更加痛苦的执行方式。

  为了改变各地注射执行死刑发展的不平衡,也为了更好地规范注射执行死刑,现在亟须改变各地各自为政的局面,从中央层面统一规划,落实废止枪决、统一用注射来执行死刑的日程表。

  现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还欠缺专门的注射执行死刑场所和器材,由于建这样的场所投入较大,客观上限制了这些地方推广注射执行死刑,应当由国家统筹解决。此外,对于注射执行死刑的司法警察和专职法医应当在全国法院系统内统一配置和接受必要的培训。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规范注射执行死刑的文件,进一步完善程序保障,以确保死刑执行方式人道化的改革能在每一个个案中得到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