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41路公交车司机李莉,在17日下午红旗路高架桥即将坍塌的危急时刻,临危不乱,成功使全车乘客脱离了死亡的危险。为了表彰李莉的英雄壮举,株洲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18日授予李莉“特殊贡献奖”,并奖给他1万元奖金。(《广州日报》5月19日)
据李莉介绍:“当我行驶到火电公司附近路段,看到高架桥的施工正在进行,响声很大,感到桥体在微微颤动,发现不断有小石头从高架桥上掉下来,我担心乘客安全,就对他们说,前面堵车了,大家下车吧”。正是靠着这一“善意的谎言”,全车10多名乘客最终得以脱离险境、化险为夷。不仅如此,在目睹桥体垮塌之后,李莉还在第一时间向公交公司报告了灾情,使多辆准备经过高架桥的公交车及时“刹车”,没有前往红旗路高架桥方向。而随后,他又奋不顾身地冲进废墟,参与抢救伤员……
公交车司机李莉在这起事故中表现出来的机智沉着、勇敢无畏,无疑令人感佩,而其由此所立下的救人功勋,更值得赞颂。因此,授予其“特殊贡献奖”完全名副其实。
不过,在具体的事故责任人尚未完全明确之际(目前,这方面的情况仅是笼统的“12名责任人接受强制措施”),便首先读到这样正面表彰性质的新闻,笔者心底感到有些不是滋味儿——李莉的作为确实令人敬仰,事故造就了英雄壮举,也让无辜者受难,事故真的不可避免吗?躲在李莉“特殊贡献”背后的肇事者、祸首究竟又是哪些人呢?
据悉,这起目前已有9人遇难、16人受伤,27辆车被损毁的重大城市高架桥坍塌事故是十分“罕见”的。但是,“罕见”不等于不可预见,比如公交车司机李莉就预见到了,并且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了及时有效的预防措施。其实不止李莉,还有很多人在事前也都预见到了事故的发生,如在“事故发生前一天,湖南省直部门的一位干部在经过红旗路高架桥时,曾看到施工现场有人在填炸药,竟没有实行交通管制,他为此感到后怕”,再如当地许多目击者曾表示,“15日第一次试爆后,已被封闭的该高架桥部分桥墩、桥体出现裂缝,但有关部门未及时对此进行限行、封锁”。(《法制周报》5月19日)
一名普通的公交司机预见到了,路人、周边的市民也纷纷凭基本的生活常识预见到了,但真正最该预见到的相关职能部门却没有预见到——虽然,株洲市政府也曾要求工程“万无一失”,但我们看到的事实却几乎是无处不在、“挂一漏万”式的“有失”:“桥面坍塌时,桥面正在进行机械施工拆除”,事故发生前,施工路段并没有“实施围蔽或交通管制”,“没有看到有交警维持秩序,也没有设置限行的交通标志”。更离奇的还有:“拆桥工程承包给了一个建筑企业,政府不出钱,政府此前与该企业有约定,如果不出事故,便给一百多万元奖金”(《京华时报》5月19日)。这些信息都表明,事故并非毫无征兆,突然发生。
一个普通的司机,因其对公共安全事故有充分敏感性、预见性而做出“特殊贡献”,那些常年从事安监工作的公职人员,为什么就缺少预见能力?事故发生前,藏着那么多安全隐患,有那么多本可以避免的危险,相关职能部门和管理者,怎么就没有发现呢?(张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