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武汉市公安局治安处向市城管部门派驻治安民警,引起热议。城管,本来就是执法部门,把公安派到城管协助执法,对城管来说未必是坏事,对公安来说却未必是好事。这种做法是否于法有据不得而知,在此只是想说,不要事无巨细都找警察,别把他们累坏了。
记得前些年,公安部门开通“110”服务热线,为人民群众服务,深受各方好评。于是,有人建议把“119”、“120”等热线电话与“110”联网,把好些不是公安职责范围的事都让警察承包代办。“有困难,找警察”,已成为一句响亮的口号,确为公安服务人民群众、树立良好形象增光添彩。警察的职责范围确实不同一般,较之其他职业更为宽泛。但把警察打造成全能的、万能的,就可能会带来负面作用和负面影响。
为人民服务,是每个警察的义务和责任。但警察也有自己的职责范围,不是什么都能做的,也不是什么都可以做的,更不是什么都能做到的。有的能做,有的就不能做,正所谓有所为,有所不为。人的精力总是有限的,部门的职能也是有限的,管的太宽太多,肯定要误事,也可能把好事办坏,损害警察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有的政府和部门,有事没事,难事急事,都找公安来解决。其实,私底下,警察同志也有难言苦衷,有些事情本不是公安的分内事,领导也让警察来做。有时甚至把警察推到风口浪尖,成为矛盾的焦点,舆论的热点。正如贵州省委在总结瓮安事件时说的:在处置矛盾纠纷和群体事件过程中,一些干部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他们工作不作为、不到位,一出事就把公安机关推上第一线,群众意见很大,不但导致干群关系紧张,而且造成警民关系紧张。公安部门是执法机构,什么都靠公安,什么都出警,不是一个好的社会现象。
社会和谐,有很重要的一条,就是社会分工的和谐。作为警察,人民给了很高的荣誉,党赋予了很大责任,政府授予了很大权力,在热情为民、严格执法的同时,应当明晰自己的职责定位,不缺位,也不越位。比如对待上访人员,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些可能是政府其他部门或法院管的事,并不见得都要公安去管;再比如对待一些领导“交代”要办、却明显不符合法律程序的事,就应该秉公执法,而不能成为个别人或者一些小团体维护个人利益的“执法工具”。
警察的工作很辛苦,也很光荣。无数警察的辛勤劳动和出色工作,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敬重。近几年来,民警因病倒在工作岗位上的消息不时传出。人们不希望警察因为劳累过度而透支生命,同样也不希望他们因为出警不当而损害形象。(余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