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大学生实行公费医疗始于上世纪50年代初期。1989年国家发布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明确将公办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和研究生纳入公费医疗体系。然而,近些年来,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扩大,以及民办高校的快速发展,目前大学生实行的公费医疗制度面临诸多问题,例如多数公办高校财政拨付的公费医疗经费不足,学校自筹经费压力较大;民办高校学生不能与公办高校学生同等享受医疗待遇;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保障水平低,少数患大病的学生更是负有较重的经济负担。
针对此,国务院于2008年年底决定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此次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范围是: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这就改变了以往只有公办高校学生才享有公费医疗的现象,也改变了不同学校之间学生医疗待遇差别较大的现象,这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的需要。”教育部负责人说。
据他介绍,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后,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参加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大学生按照当地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同时按照现有规定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卫生工作,方便其及时就医和做好预防保健工作。这样既有利于减轻学生医疗费用负担,又有利于减轻学校支出负担。同时,为解决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之外的更高的医疗需求,也鼓励大学生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据了解,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为形成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大学生参保的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
此外,为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国家规定,除通过现有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资助外,还要争取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帮助他们解决医疗费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