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中规定,旅游资源可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承包、租赁等形式,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度分离,促进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这让许多实际上已经在照此运作的企业终于吃到“定心丸”。同时条例还规定,对具有重要历史、科学、文化、艺术、生态价值的旅游区(点),实行游客量控制。省旅游局局长杨光荣认为,山水文化资源经营权可合法转让后,我省旅游业态、资本运营、产业发展都将取得重大突破。
“零团费”!“负团费”!这些诱人的广告让不少旅游者上当受骗,旅途上的花费不仅不会比正常团费少,而且还没看到什么景点,将一路的好心情都破坏掉了。如条例规定自费项目应当在旅游合同中注明、由旅游者自愿选择,让旅游合同变成游客手中的“明白账”;条例还明文规定:不得以零团费、负团费等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旅游产品。条例规定,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零团费、负团费等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旅游产品,否则将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经营者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业人员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同时,对无证“黑导游”,一旦发现最高给予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条例还规定,在旅游过程中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中止服务,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变更约定接待计划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经营者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业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随着旅游产业的不断发展,旅游市场上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矛盾,如旅游客运汽车随意甩团、丢团等。条例规定,旅游客运汽车、船舶经营者擅自变更旅游运输线路,更换运输工具,中途甩团甩客的,将受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条例还针对旅游投诉作出了规定,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对旅游者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对涉及旅游质量保证金赔偿的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而值得关注的是,条例中首次提到,允许将公务活动中的交通、住宿、餐饮等事务委托旅行社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