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号)
  为控制、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县区人民政府采取的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六)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七)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八)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有关地震灾害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发布。
  三、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四、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五、公民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六、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编造并传播有关地震灾害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地震灾害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八、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服从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广元市人民政府(代章)
                     二OO八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