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工钟光伟罹患二期尘肺病,向矿主索赔,法院判令矿主赔偿钟光伟49万余元,但矿主不愿履行判决。三年维权未果的钟光伟还是妥协了,在法院调解下同意接受27万元的赔偿(10月31日《京华时报》)。

    “我每降一分钱,都是拿自己的生命在抵换啊!”钟光伟绝望悲鸣的同时,矿主恐怕正在一旁窃笑。三年的诉讼期,对于债台高筑、生命垂危的钟光伟来说漫长而艰辛,对于矿主来说却只能是意犹未尽——拖的越久,赔偿金越低,矿主当然巴不得一拖再拖。

    任何一个维权人在实施维权行为时,维权成本都是一个不可回避的考虑因素。个别维护名誉权的案例可能是例外,钟光伟则不同,面对强弱悬殊的控诉对象,他争取的是最基本的生命权,维权成本几乎是他首要考虑的因素。因此,他说出“只要矿主愿意立即给钱,我就愿意立即妥协”也就不足为奇了。

    如若“一拖再拖”果真成为了类似案件中被告方的“杀手锏”,其结果就是——原告的维权成本越来越高,被告的侵权成本则越来越低,弄到最后成了纵容侵权方。就钟光伟维权案来说,三年熬下来少赔22万,矿主是实际的胜利者。

    当然,法院不是没想过重判,49万元赔偿的一审判决虽早已下达,却迟迟未能执行。执行之难其实在于——强制执行并没有真正“强制”!其中奥妙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