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大“贺海波论文造假事件”中,涉案课题组曾申请过总额达百万元的学术经费,这些经费与造假论文是否有关联,是否应该追缴,目前仍未明朗。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一般情况下,即使发现资金使用不当,处罚措施也仅为限制该项目负责人日后的新项目申请。”这位工作人员解释说,“我们这个基金并不是一定资助下去就要看到成果的。”而另一位曾担任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评审的学者则对记者直言,学术资助“仿佛就在做慈善事业,钱给了你就不管了”(《21世纪经济报道》3月17日)。

  基金资助不一定就要看到成果,这是符合学术规律的。因为科学研究本就属于探索未知领域,很难预设取得怎样的成果,投入一把米,就要鸡下蛋,反可能催生急功近利的泡沫学术。但是,如果明知资助经费用于造假,却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这就不是宽容,而是无原则的纵容。

  宽容的学术环境,并不意味着基金、课题设立者不管学术资助基金的使用。对于我国学术界来说,学术资助基金的管理,目前存在两大问题。

  其一,资金管理不透明。虽然在申请基金项目、下达课题任务时,项目资助方十分明确地规定了资金该怎样具体使用,甚至细致到提取多少人头费,但是,当经费到达研究者手中之后,挪用资金、用各种发票冲账变现资金,就成了研究者各显神通的舞台,学术资助经费有相当比例(以“合法”的提成与其他报销方式)流入研究者的腰包。

  所以,除了在设立项目时严格限定资金的具体使用,还要加强资金使用的过程监控。拿国外学术资助来说,有不少基金,并没有设定多少比例用来买设备、多少比例支付劳务费,却要求每一笔钱必须透明,说明合理的用途。按照学术资助规定,在大学担任全职的课题研究者,不得从研究经费中支取劳务费,只能拿学校规定的年薪,如若大学只付9个月薪水,其余3个月薪水可从课题经费中支取,但总额不得超过年薪标准。透明的学术资金管理,很大程度避免了科研经费的浪费。

  其二,没有严格的问责机制。近年来一些高校时常曝出科研人员用科研经费报销家庭水电煤费等私人开支,增列研究生名单套取科研经费,甚至购车买房的“新闻”,但鲜见因这种行为而受处分者;对于一些学术造假事件,社会舆论一直呼吁通过法律手段追究造假者的欺诈行为,但迄今为止,司法还未进入学术不端行为的治理领域。

  与我国这种法律缺位相比,国外对学术欺诈的处理早就进入了司法领域。拿韩国当年的黄禹锡论文造假事件来说,在经首尔大学调查委员会调查证实论文造假后,被誉为韩国“克隆之父”、韩国“第一最佳科学家”的黄禹锡被迫向国人“谢罪”,辞去首尔国立大学教授和世界干细胞研究中心主席之职。韩国政府也取消了其“最高科学家”称号。这并没算完。随后,韩国司法机关对黄禹锡论文造假事件进行司法调查。在司法调查后,首尔地方检察厅以欺诈、挪用公款及违反生命伦理法等罪名对黄禹锡提起诉讼。黄禹锡在法庭上承认论文造假,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教育部前不久举行高校学术风气建设座谈会,部长周济表示“对学术不端行为要像体育界反兴奋剂一样,像对待假冒伪劣产品一样‘零容忍’,实行‘一票否决’。”毫无疑问,在认真追查浙江大学这次论文造假事件中,有关基金和项目是否资助了造假论文,查明这些资金的具体流向,如果存在欺诈行为,则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这或许是落实“零容忍”的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