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就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副主任、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导师卞建林教授。 问:在您看来,这一《规定》发布意义何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看起来并不复杂,为何要以司法解释形式作特别规定? 答:死刑作为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所有刑罚中最严厉的一种。正确适用死刑可以有力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但如果发生错判,不仅被判死刑者的生命无法补救,同时也会极大影响司法的公正和威信。最高人民法院在收回死刑复核权,推动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之后,此次又出台司法解释,对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应当停止执行死刑的规定做了规范和细化,我想正是出于“死刑案件必须万无一失”的考虑,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坚决避免错杀、慎重适用死刑的决心。 所谓“停止执行死刑”,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刀下留人”或“枪下留人”。的确,刑事诉讼法仅仅用两个条文作出了规定,给人感觉并不复杂,但是这种做法被我国传统文化赋予了很多的含义,“刀下留人”往往演绎了冤案昭雪的传奇,“刑场叫停”也代表着至高无上的权力,因此一直为世人所关注。在2002年陕西延安的董伟一案中,因被告律师到北京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电话通知刑场上的执行法官,暂停对董伟执行死刑。尽管此案经过司法机关的复核和重审,董伟最终还是被执行了死刑,但这个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在关注案件本身的发展与结局之外,学界更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枪下留人”的权力以及“刑场叫停”的程序。 反观现行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仅对停止执行死刑作出了原则规定,具体的适用程序并不明确。不仅司法机关实践中难以把握和适用,老百姓也因不了解而可能产生误解。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应当说健全了相关的制度和程序,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 问:停止执行死刑程序为什么不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程序公正对于死刑案件的执行和停止有怎样的特殊意义? 答:我注意到最高法院刑一庭负责人关于对停止执行死刑案件的处理不再适用审监程序谈了几点理由,对此我个人是认同的。死刑案件具有特殊性,正是基于这种特殊性,刑诉法将停止执行死刑程序规定于第四编中,可以理解为针对死刑而设置的一种特殊救济程序,性质上与为纠正错误生效判决而设置的审监程序是有所区别的。 公正是司法的首要价值追求与本质属性,是司法的灵魂与生命。公正又分为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对此学界早已有共识。程序的价值,不仅在于保证实体目标的实现,即保证案件得到准确及时的处理,而且还具有独立的价值与自身的品格,要求人们对案件处理的程序要具有正当性,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程序公正,增加了当事人对案件处理实体结果的可接受度,促进了社会对司法活动与司法决定的理解和支持,提高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法谚说,“正义不仅应该得到实现,而且还应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程序公正直接体现了司法活动的民主和法治精神,更体现着一种看得见的正义。 程序公正的价值同样体现于死刑的执行与停止执行程序中,健全、民主、公开的程序不仅可以保证死刑得以公正的执行,更可以保障救济渠道的畅通,以确保死刑的万无一失。 问:现行刑诉法对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非常原则,这是否影响司法实务中死刑复核的程序运用?下一步刑诉法修改在这方面应如何加以完善? 答: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仅为4条,其中一些规定过于简单,另有一些问题尚没有规定。在保证死刑复核程序的贯彻实施中,司法解释发挥了重要的补充作用,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均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了落实和细化。 目前,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再次被列入国家立法规划。我认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对死刑复核程序应当加以完善,特别是考虑如何对死刑复核程序适度加以诉讼化的改革。其中有几个问题值得研究:第一,检察机关与辩护人如何以适宜的方式或者途径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第二,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意见如何以法定的程序或者方式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予以表达、体现;第三,死刑复核的法律程序进一步加以完善,包括死刑复核期限的设置;第四,死刑特赦程序的建构,这是顺应国际刑事司法发展趋势的需要。陈光中先生主编,我作为核心成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一书中对上述几个方面有详细、全面的论证。 问:您如何评价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两年来的工作? 答: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利于从制度上保证死刑裁判的公正和慎重,有利于更有力、更准确地依法惩罚严重犯罪,有利于更全面、更充分地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国家的形象,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两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严格依法履行死刑核准权,实现了“严格执行法律,准确惩治刑事犯罪,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目标。人们看到,该项工作正在平稳有序、富有成效地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履行核准死刑重大职能的过程中,注意遵守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理念,注意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实关和证据关,注意死刑案件程序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切实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认真贯彻“慎用死刑,少杀慎杀”的方针,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死刑标准不一的现状,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认可。 死刑案件的处理反映了一个国家对生命尊重和重视的程度,死刑案件的程序反映了一个国家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的水平。如何进一步健全完善包括死刑复核在内的死刑案件诉讼程序,切实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同时从程序上实现控制和减少死刑的政策,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不过,我相信随着司法机关的努力与司法实践的积累,死刑复核制度与程序必将进一步得到完善。 (刘 岚) ·相关资讯· 死刑复核步入正轨高法重申严格把关 2月3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体刑事审判人员会议。 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审慎地执行党和国家“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注重案件裁判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始终强化对党负责、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的责任意识,把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关,确保了每一起死刑案件的质量。 ■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死刑核准制度改革已走上正轨,步入良性循环,死刑复核工作更加规范化,办案质量稳定提高,复核工作效率大幅提高。通过办案和对下监督、指导工作,逐步统一了死刑案件证据掌握标准和政策把握标准。 要求—— ■对有被害人的案件,依法提出不核准死刑意见时,在审查报告、评议报告中,除要将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阐释清楚外,还必须对附带民事赔偿履行情况、案件的社会影响、所开展的相应工作等善后工作落实的可能性作出专门说明。 ■必须高度重视不核准、改判案件的裁判文书说理工作,既要尊重案件事实,也要讲究说理艺术,保证复核裁判在尊重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严格贯彻政策的同时,能更好地为当事人所接受、为社会所认同;要进一步做好提讯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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