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天然水域禁捕禁钓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1.禁捕时间及禁捕水域。嘉陵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以及其他由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的禁捕水域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

2.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捕禁钓规定。我市境内的硬头河、南河、清江河、插江、西河、东河6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常年禁止生产性捕捞和垂钓。

3.禁渔期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我市所有天然水域禁止捕捞作业、游钓和水禽放养,禁止扎巢取卵、挖沙采石。

4.娱乐休闲垂钓规定。禁渔期、禁钓区之外,实行一人、一竿、一线、两钩的娱乐性垂钓规定,禁止钓获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若误钓,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垂钓者每人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重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列入《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禁止销售、收购禁捕水域钓获物及其制品,有交易行为的视为非法捕捞。

5.禁止使用的垂钓工具及方法。禁止使用钩宽超过2cm的鱼钩(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进行垂钓;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窝料等进行垂钓。

6.团体性垂钓规定。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举办地所在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使用方法和钓获物种类等事项。活动举办时,所在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现场监督检查。垂钓人员应自觉维护垂钓水域自然环境,及时处理垂钓产生的废弃物,保护水域、沿岸生态环境。

7.相关处罚规定。在禁钓区、禁钓期进行垂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从事游钓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非法捕捞,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一万元以上的,非法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一千元以上的,在禁捕区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捕捞的,在禁捕区域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工具捕捞的,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附:举报电话

广元市、县区公安(分)局:110

广元市、县区市场监管(分)局:12315

广元市农业农村局0839-3262614

苍溪县农业农村局18882422233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0839—4202695

剑阁县农业农村局0839—6601929

青川县农业农村局0839—7201132

利州区农业农村局0839—3307037

昭化区农业农村局0839—8722091

朝天区农业农村局0839—8622389

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农村工作局0839—3218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