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区金融机构执行倾斜的准备金政策
《意见》要求加快修复因地震灾害受损的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基础设施,特别要加强和改进对灾民集中安置点的金融服务。考虑到灾区金融机构的受损情况,将对灾区各类金融机构免收监管费,减免银行业协会会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缴纳的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期货业协会会费、证券期货交易所会员年费和保险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业协会会费等收费。
对灾区金融机构执行倾斜的准备金政策。灾后重建期间,逢存款准备金率上调,对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暂不执行。对灾区资本充足率较低的法人金融机构停止执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政策。同时允许灾区金融机构提前支取特种存款,增加其信贷资金来源,并按其实际持有期限对应的特种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信贷投放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
《意见》指出重点信贷支持领域,包括灾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点企业、支柱产业、中小企业、因灾失业人员等。考虑到中小企业在推动创业促进就业方面的优势,《意见》特别要求灾区城市商业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地方政府出资引导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
为了加大对灾区“三农”的信贷支持,拓宽农村贷款抵押担保物范围,鼓励发展林权抵押贷款、采矿权抵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等业务。鼓励各金融机构积极发放面向灾区农户的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对农村种养大户、特色种养业予以重点扶持。为了加大对灾区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力度,今年安排增加灾区2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如有需要可再适当增加。考虑到受灾群众和企业的实际困难,对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贷款可延期6个月还款。
在住房信贷方面,降低了地震灾区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和首付款比例。灾区居民在灾后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由人民银行规定的现行水平(首套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85倍、二套为1.1倍)统一下调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商业银行可根据客户的还款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具体贷款利率水平;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下调为10%,具体首付比例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
优先安排灾区企业申请上市和再融资
《意见》支持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募集灾后重建资金,并为其提供债券融资的绿色通道。为了支持灾区企业通过股票市场融资,将优先安排灾区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融资。优先审核拟将募集资金投向灾区恢复重建和生产灾区重建、安置急需物资的公司的融资申请,支持灾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资产注入和整体上市,设立灾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门审核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