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规范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工作,日前,我市出台《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对禁用区划定范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以及禁用区管理等做了详细说明。
通告明确,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对违反通告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国一及以下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装用柴油机的工程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开槽机、桩工机械、叉车、起重机、装卸搬运机械、牵引车。
禁用区范围为北至广陕广巴连接高速,西至绕城高速(G5)西段,西南至袁家坝工业园滨江路—上石盘电站,南至南山山脊,东至大石互通连接线—大石南河大桥形成的闭合区域。
对违反通告规定的,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对其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处每台次5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