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中国法院网讯 3月4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甘绍玉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百万元;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34.8万元、港币6万元、美元1.6万元,均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9年至2002年,被告人甘绍玉利用其担任原亳州古井酒厂物资供应科副科长、销售科科长、经营处副处长兼销售科科长、厂长助理兼经营处处长、古井贡酒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经营部经理、总经理,并主管包装物采购、白酒销售及市场开发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34.8万元、股份价值人民币168.412万元(未遂)、港币6万元、美元1.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甘绍玉身为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受国有公司企业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