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麒麟区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分别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富源县煤炭工业局原局长、党委书记敖成璧,原副局长杨盛各有期徒刑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富源县煤炭工业局生产技术科原科长吴鸿飞、后所镇煤炭分局原局长蒋成辉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一审判决宣判后, 被告人敖成璧和杨盛分别以定性不准,量刑不当为由提出上诉。
2007年12月26日,富源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认定,被告人严帮汝在担任昌源煤矿矿长期间,明知该矿证照不全,数次被相关行政机关责令封停整改、关闭的情况下,仍将昌源煤矿二号井承包给被告人黄买权采煤。之后,黄买权又将二号井分别承包给被告人黄初飞、唐崇相、龚关跃、邓施彪(已死亡)等4人进行开采。其中被告人朱扑高、黄崇平分别负责昌源煤矿二号井的井下机电设备管理维护工作和矿井通风、瓦斯检测工作。2006年11月18日昌源煤矿被有关部门封停后,11月22日黄买权指使朱朴高组织人员打开井口非法开采。11月25日16时55分,因井下瓦斯积聚,达到浓度界限,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失爆产生火花,引起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共造成32人死亡35人受伤的特大事故。
据此,一审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严帮汝、黄买权各有期徒刑7年;判处被告人朱朴高、黄崇平各有期徒刑5年;判处被告人黄初飞、唐崇相、龚关跃各有期徒刑3年,同时判决7被告人来连带赔偿受害人唐兴礼经济损失2万余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严帮汝、黄买权等分别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