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调整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人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记者   蒲洪旭

    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从7月1日起调整四川省电网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政策。为使广大群众了解居民用电阶梯电价政策,引导电力合理消费,近日,记者采访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田中文同志,就我市贯彻落实居民用电阶梯电价政策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什么是居民用电阶梯电价?为什么要推行居民用电阶梯电价?

    田中文: 居民阶梯电价是指将居民电价按用电量分段定价,用电价格随用电量增加呈阶梯状递增的一种电价定价机制。

    长期以来,我国对居民电价采取低电价政策。近年来,我国能源供应紧缺,环境压力加大,特别是发电用煤价格持续攀升,推动了电价的多次上调。但居民电价的调整幅度和次数均低于其他行业用电,一直处于较低水平。多次电价调整中,居民电价应提高的部分被其他行业承担,形成了交叉补贴,从而造成了用电量越多的用户,享受的补贴越多;用电量越少的用户,享受的补贴越少,既没有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也没有合理反映电力资源价值,不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推行居民用电阶梯电价,是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许多能源紧缺国家为应对能源价格高涨、抑制能源不合理消耗而采取的重要措施之一,它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可减少电价交叉补贴,引导居民合理用电、节约用电。

    我省已从2006年开始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本次出台的阶梯电价政策是在原阶梯电价政策基础上进行改革和完善。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四川实际,我省按法定程序于5月23日召开了四川电网居民阶梯电价听证会。在充分听取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四川电网居民阶梯电价调整方案。经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和国家发改委同意,省发展改革委于近日下发了《关于调整四川电网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560号),决定从从7月1日起在四川电网直供区范围内实施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政策,适当调整居民电价标准。

    记者:国家电网直供区实行了居民用电阶梯电价,我市地方电网供区是否也要实施居民阶梯电价政策?

    田中文:按省发展改革委的规定,我市地方电网与省电网直供区同步实施居民阶梯电价政策,也就是说,在广元市行政区范围内不分国网地网的居民生活用电都执行统一的阶梯电价政策。

    我市剑阁、苍溪、旺苍、元坝、青川等五家县级地方电力公司,供区141个乡镇1702个行政村(社区)54.61万户170.34万城乡居民的生活用电,在省委、省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的关心和支持下,2011年7月1日起已实现了与省电网同价,并全部抄表收费到户,每年减轻地网供区居民电费负担6000余万元。今年我市地方电网与省电网同步实施居民用电阶梯电价政策,是省委省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对老区人民的再次倾情关怀和巨大支持,又将减轻居民电费负担每年约2000万元,加上去年同价电费负担减轻额度,我市推进地方电网同价工作每年可减轻居民电费负担8000万元左右,这对进一步提高地方电网供区居民生活质量和繁荣城乡经济将产生重要推动作用。

    记者:居民生活用电各阶梯的电量档次和电价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田中文:本次居民用电阶梯电价的月用电量档次,将原阶梯电价的四个档次调整为三个档次,并对各档电量和电价标准进行调整。新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1、居民用电阶梯电价各档次电量和电价标准:(1)月用电量在180度及以下部分,用电价格为0.5224元/度;(2)月用电量在181度至280度部分,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电加价0.10元,用电价格为0.6224元/度;(3)月用电量高于280度部分,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电加价0.30元,用电价格为0.8224元/度。

2、低谷时段电价优惠政策。继续保留我省实行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低谷时段电价优惠,低谷电价在现行价格基础上顺加国家规定的2.4分/度。即:丰水期(6月-10月)的低谷时段电价按照0.175元/度执行,枯、平水期(11月-次年5月)的低谷时段电价按照0.2535元/度执行。

3、抄表周期。抄表周期为两个月的居民用户,其分档电量按同档次月用电量的2倍确定;在丰水期和平水期交替月份的低谷时段电量划分,分别按双月低谷时段抄表电量的50%确定。

4、电量计费单位。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为单位。

    记者:居民合表用户执行什么电价政策?

    田中文:还未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合表用户的居民生活用电,仍执行合表用户电价政策,电价标准在现行合表用户用电价格0.5224元/度基础上按国家规定顺加2.4分,按0.5464元/度执行。执行居民生活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中小学教学用电、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等亦按居民用电合表电价0.5464元/度执行。

    记者:实施居民用电阶梯电价后,对低收入保障对象有何优惠政策?

    田中文: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实施居民用电阶梯电价后,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设置免费用电基数,标准为每户每月15度电,免费金额统一为每月每户7.84元。为便于实际操作和电费结算,四川电网直供区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实行“先征后返”方式,每半年清退一次,通过“低保户”和“五保户”在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进行发放,具体按省发展改革和省民政等部门的实施细则办理。我市各地方电网供区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免费电量金额的兑现方式将按省上的统一规定执行。
记者:实施居民用电阶梯电价政策外,其它各类用电价格是否调整?

    田中文:实施居民阶梯电价后,除居民生活用电和按居民生活用电执行的非居民电价按上述规定调整外,其它各类电价包括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大工业用电和农业生产用电均不作调整,仍按原规定电价执行。

   记者:实施居民阶梯电价执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田中文:四川电网直供区居民用户以及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从2012年7月1日起的用电量执行。考虑到智能电表需调整参数、工作量大,智能电表居民用户新电价的生效时间可推迟到2012年8月1日前,在此期间执行新、旧两种居民阶梯电价标准均符合政策规定。各供电企业应及时做好电价标准的调整工作。我市地方电网的执行时间与省电网一致。

    记者:实施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对相关部门的工作要求是什么?

    田中文:一是各县、区发改和物价部门要会同电力企业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居民电价调整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次电价调整措施落实到位。二是各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进一步提供便捷的电费和电价查询手段,方便广大居民用户及时了解国家电价政策和缴纳电费。不断提高居民用电的可靠性,满足广大居民日益增长的用电需求。三是加强电价监督检查,各县、区价格部门要对新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坚决杜绝趁推行新的阶梯电价乱涨价,确保新的电价政策落实到位。同时,希望广大消费者和新闻媒体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四是各地方电力公司要加大电网改造工作力度,加快合表用户的“一户一表”改造,尽快实行抄表收费到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