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道路运输秩序,保障群众出行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预防遏制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非法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未取得营运资格和工商部门营业执照,擅自利用小轿车、面包车、客货两用车、摩托车、电动三轮车、残疾人代步车、人力三轮车等各类交通工具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二、严禁各类车辆在汽车站、火车站、飞机场、交通要道、商贸中心、宾馆、酒楼饭店、学校、居民小区等人流集中区域及周边从事非法揽客。 三、对带有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的团伙从事非法道路运输以及欺行霸市、聚众闹事等社会危害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严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私养非法营运车辆、充当非法营运保护伞或为非法营运打招呼说情。一经发现,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从事非法道路运输经营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拒不接受执法检查、暴力抗法、聚众闹事的,将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专项整治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交通、公安、安监、城管、工商、残联等部门联合开展。 八、广大群众要充分认识非法营运的危害性,做到不从事非法营运,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积极举报非法营运行为。凡举报属实的,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 交通运管部门举报电话:96515 3560204 二O一一年十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