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4月28日讯 记者李立 2011年4月1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个体工商户条例》。条例取消了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人数、申请设立者身份的限制,放宽了经营范围,并明确规定了登记机关办理个体户年度验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国家对个体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只要是有经营能力的公民,就可以登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

  记者注意到,条例拿掉了《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有关“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向住所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内容,取而代之的是条例倒数第二条规定 :“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这意味着无经营场所的游商小贩是否可以成为个体户,条例授权省级政府自行决定。

  据介绍,。截至2010年底,全国个体工商户户数达3452.89万户,登记从业人员7097.67万人,已成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吸纳劳动力就业的重要力量。条例的出台,为鼓励、扶持、支持、引导和规范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提供更完善的法制保障,将进一步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