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新闻网讯(记者 杜平)41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决定在前两年先后三次提高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基础上、在不提高参保人员缴费负担的前提下,再次大幅提高待遇水平。初步测算,本次提高待遇水平可使64万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年得实惠近10000万元。

此次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项目与标准包括:一是“两降低一取消”。降低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起付标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在年初平均比原标准降低110元后,这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随之降低,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比原标准平均降低120元;降低城镇职工医保部分支付诊疗项目和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的比例,由原来的15%下降到10%;取消城镇居民门诊统筹医疗费用报销起付标准,所发生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直接进入报销基数。

二是“三提高一减免”。提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城镇职工在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比原标准平均提高4 个百分点,最高可达95%,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最高可达85%;提高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统筹基金累计报销额分别由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提高到7倍,高于医改方案规定6倍的标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今年最高报销额超过160000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报销额超过90000元;提高门诊统筹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原来的30%提高到50%,提高20个百分点;免除退休人员和城镇居民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负担,参保人员一年最多可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200000元。

三是“三放宽一增加”。放宽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的病种,第一类疾病病种由原14种放宽到19种,第二类疾病病种由原5种放宽到8种;放宽享受第一类特殊疾病的范围,由按“单建统筹”办法参保的城镇职工放宽到城镇居民和按“单建统筹”参保的城镇职工;放宽享受门诊统筹待遇的范围对象,由城镇居民放宽到按“单建统筹”办法参保的城镇职工;增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待遇,在享受城镇基本、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和按民政部门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后,政策内自付部分在上年度市平均工资10%以上的部分,一般给予不超过30000元的救助。

我市从2006年起开始建立行之有效的医保监督管理机制。通过定点医院之间竞争和定点医院内部自我约束这两个机制的积极作用,使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显著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消化2005年前累计2282万元赤字的情况下,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累计结余额支撑力度高于国家6-9个月的要求,为再次大幅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奠定了经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