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去年5月9日6时许,金乡县两名协警张明、李华(均化名)在街头协助交警执行违法车辆查处任务。当拦截一辆无牌摩托车时,驾驶员未停车接受检查,驾车逃跑。张明、李华随即驾驶先前查获的一辆摩托车追赶,在追至一丁字路口时,一辆货车行驶过来,张明、李华紧急刹车,无牌摩托车驾驶员则撞在该货车上,头部、躯干部多处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经公安机关鉴定,摩托车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张明、李华两人被当地检察机关以涉嫌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明、李华在代表国家机关执行公务时,违反《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对一般违法车辆不得驾驶车辆进行追缉的规定和金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在检查车辆中“八不查”、“七严禁”的有关规定,造成了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在代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车辆时超越职权,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金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判决张明、李华两人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张明、李华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代表国家机关执法 两协警可视为公务人员
主审该案件的法官介绍说,案件的争论点在于两名协警算不算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合议庭中有法官认为,两人应定罪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主审法官认为,本案中的两名被告明显不是国家机关在编人员,但他们确实是在代表国家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车辆。《刑法》对渎职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中提到: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主体要求。这里可视为公务人员。
由于他们查处违法车辆时超越职权,违规追缉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两人犯罪前提是受雇用单位派遣,且主观上没有恶劣的犯罪迹象,两人也均得到受害者家属的原谅。参照国内类似案件,所以法庭判决两人免除刑事处罚,只负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