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红确有其事
帖子称,该股份当时只有恩施州电力总公司本部和县市公司副经理以上领导才够资格买。用总公司职工的福利房作银行抵押贷款、总公司担保每人贷款10万元、配股10万元,合计20万元。每年除去要扣的利息,人均分红就是1万多元。
帖子提到,被收购后按1∶8.2的比例退股分红,人均分到100多万元,多的高达1000多万元。如此高比例的分红,在企事业单位中实属罕见。而且,对于其他公司(例如供电公司等),只按照1∶1.7分配,严重地向原电网局倾斜。甚至不在电力系统的人员也参股其中,坐等分红。
据恩施州电力总公司有关人士透露,此次分红属实,其资金来源于电力公司职工于2003年集资成立的民营公司——富源公司被收购所得。
据这位人士介绍,当时富源公司向电力职工筹资1000万元,当时只筹集到800多万,缺额部分被派往富源公司担任一把手的职工出资130余万元补齐。当时,这一行为受到国家及恩施州的鼓励和支持。且不只州电力总公司集资办民营公司,各县电力公司也向职工集资办了不同的民营公司。
富源公司打算投资水电开发,但筹措的资金不够,于是2004年再次筹资,部分职工将房子抵押贷款“入股”,这次筹集资金5000万元。当时有规定,最多入股不超过30万元。富源公司投资开发龙桥水电站,首期总装机6万千瓦,年回报率达10%。2007年,恩施州电力总公司新分来一批大学生,领导考虑让其入股,这次新筹资1000万元。
这位人士说,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电力公司职工不允许持有电力企业股权,已入股的要求退股。不仅恩施,全国电力系统都在退股。
这位人士透露,五大发电集团都有意愿收购龙桥水电站,最后被国电集团收购。因各县电力公司职工也不同程度参与到富源公司中来,按照比例和利润情况,不同公司参股职工退股的比例不同,有的是按照原入股金额的1.7倍退股,最高的则是按原入股金额的6.4倍退股。
这位人士透露,电力总公司有10个人选择一直未入股。他本人当时入股10万元,目前获得70万元“退股”收入。大多数人的退股收入应该都集中在这个水平。近千万元的只有当时富源公司的负责人等个别人。
富源公司被央企国电集团收购
中国青年报记者查阅资料发现,2007年5月,《恩施日报》报道了“龙桥水电站下闸蓄水一次性成功的背后”,报道中提到:“项目业主法人代表——州电力总公司总经理、郁江流域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王坤元赶到现场,成立下闸蓄水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周密的下闸蓄水方案,以确保下闸蓄水万无一失。”
2008年12月29日,一则来自利川新闻网的消息称,龙桥电站工程是恩施州“十一五”重点项目,为郁江干流湖北省境内三级水电梯级开发的第一级,其总装机6万千瓦。工程由恩施州电力总公司、恩施富源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利川市民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利川市郁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中国水电建设集团第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大坝标段施工。该电站自2007年5月正式发电以来,企业保持了平稳的发展状况。
去年11月16日,中国电力网一则来源于国电集团、名为《国电华中分公司加快发展转型水电并购获突破》的消息称,11月10日,国电华中分公司与恩施富源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始县力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利川市民源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来凤县鑫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湖北恩施举行了隆重的安全生产责任及管理权移交仪式。这标志着中国国电已正式接管恩施富源公司、力源公司、民源公司、鑫源公司及其所属的装机容量共计26.3万千瓦的水电企业,也标志着华中分公司加快发展引领转型,加大电源结构调整力度获得新的突破。
消息称,富源公司是恩施州电力公司以职工出资为主兴办的企业。本次成功转让股权的在运在建及前期项目水电项目共计8座水电站26.3万千瓦,其中:在运水电站4座共计15万千瓦,在建水电站1座5万千瓦,前期项目3座共计6.3万千瓦。去年1~8月以来,在运电站实现净利润总额4171万元,资产优良。
湖北省电力公司已派出调查组
据业内人士介绍,电力职工持股是电力行业由来已久的历史遗留问题。2002年电力改革之后,一批电力职工持股企业借助垄断性的电网公司在员工、股权和资产等方面的优势,资产迅速膨胀,成为电力行业内的新“巨头”。如曾被广为关注的贵州金元集团。作为一家由贵州省电力系统职工持股98%的企业,从2000年年底注册成立,短短几年内成为贵州当地最大的发电集团,几乎将贵州“西电东送”项目悉数收入囊中。2008年,贵州金元集团董事长向德洪因在经营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被双规。
而解决电力职工持股的呼声也由来已久。早在2003年8月,国资委、财政部、发改委联合下发了要求“暂停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电力企业”的国资37号文。但历时4年多的时间,并没有一部完整的政策来规范电力职工持股行为。2003年至2009年,电力职工持股经历了一次逆势“蔓延”。
2008年1月28日,国资委、发改委、财政部、电监会4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意见》指出,电力职工持股,由于操作不规范,已经引发了不公平竞争、国有企业利润转移和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其明确规定,电网企业职工持有发电企业股权的行为应进行规范。其中,“地(市)级电网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和省级以上电网企业的电力调度人员、财务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省(区、市)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的股权。已持有本省(区、市)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股权的,应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一年内全部予以清退或转让,发电企业可以优先回购”。
除此之外,其他的职工“不得增持本省(区、市)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的股权,自愿清退或转让已持有股权的,发电企业可以优先回购”。
据有关人士透露,湖北省电力公司已经派出调查组至恩施,调查“分红事件”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中国青年报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