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在省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其中特别对公共场所控烟、禁烟作出了明确要求。昨日,省法制办法规处透露称,该《办法》将有望在今年上半年内颁布实施。

    九类场所不准吸烟

    违者可罚50至200元

    据了解,《办法》此前曾多次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州政府意见,并召开了专门的立法听证会以及专家论证会,同时还通过网络向社会各界征求过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相关部门对《办法》草案进行了数次修改。

    在原则通过的《办法》规定中,明确了九类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中小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室内区域;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体育馆等室内区域;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室内区域;商场、书店、营业厅等场所室内区域;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此外,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办法》还要求确定禁止吸烟区(室)和吸烟区(室),室内吸烟区应当设有通排风设施。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室)吸烟。禁烟场所要设置禁烟标志,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市民担忧:

    执法主体不明 处罚如何执行?

    对于已原则性通过的《办法》,成都市民在表示支持的同时,也表露了自己的担忧——公布的《办法》内容中,对违规的公共场所及吸烟者罚款有明确规定,但却没有表明执法的主体归属。

    “《办法》能让禁烟有法可依,但关键是由谁来执法呢?”市民黄先生认为,此前成都市的很多部门已经就公共场所禁烟作出了努力,但在禁烟处罚上却是举步维艰,“如果这次还是没人执法,再好的法律法规都只是空谈。”

    省法制办:

    《办法》终将明确执法主体

    成都市爱卫办副主任潘朴告诉成都晚报记者,《成都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中明确各级爱卫会为执法主体,也规定了执法主体的罚款权利,但由于没有建立专职的监督员队伍等原因,几乎就没实现过控烟处罚。

    随后,记者就市民对禁烟执法的疑问,与省法制办取得了联系。省法制办法规处的刘晓表示,目前《办法》属于原则性通过,其中有些部分还需进一步修改,“争取在上半年内颁布实施。”届时,不仅会确定执法的主体,还将设立专门的执法人员进行监督和处罚,“公共场所禁烟应该是分头管辖,如网吧、茶楼由文化部门执法,医院、餐馆由卫生部门执法等。在禁止的公共场所吸烟,单位若不劝阻,也将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