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7日 图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华社发
新华网北京1月27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
通知要求,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2011年,全国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000万套。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努力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经营,或由政府回购。
通知要求,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
通知指出,要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方面,通知指出,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房价高的城市要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在本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八项主要调控内容中,首先就提出了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的问题。
在合理引导住房需求方面,通知提出,尚未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在2月中旬之前,出台住房限购实施细则。其他城市也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出台住房限购措施。
此外,通知还要求,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并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