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各位来宾吃好喝好!”这是婚宴中新人在祝酒时常说的一句话。而在小驰和小丽的婚宴中,有宾客喝高了,竟然一睡不起离开人世。在悲痛欲绝的家属看来,新人的劝酒是致使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好端端的喜事引来一场官司,这对新人颇感无奈。婚宴中祝酒到底有无错?新人备酒的同时是否还要提醒宾客酒精的危害?近日,广州中院对这起“红白纠纷”作出终审判决,新人没有过错,酌情分担1.8万元民事责任。

    悲剧:婚宴豪饮宾客醉死

    2009年4月7日,喜结连理的小驰和小丽(均为化名)在增城某酒楼大宴亲朋。身为小驰的同事,阿敏(化名)欣然赴会,并且表现活跃。在宴席过程中,阿敏红酒白酒皆落肚,又到别桌敬酒,不多时便酒酣耳热。21时许,阿敏的同事见阿敏醉得不省人事,便开车送其回家。到家不久,其父母便发现阿敏有异常,赶紧找村长呼120。让所有人都没想到的是,阿敏于次日凌晨0时30分许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阿敏在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症、脂肪肝(重度)的疾病基础上,因急性乙醇(酒精)中毒,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欢喜赴宴却一去不返,这样的突发悲剧让阿敏的家人无法接受。他们将火发到了小驰和小丽身上,称二人在婚宴中极力让阿敏超量喝酒,是导致其酒精中毒死亡的直接原因,于是将二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新人:只敬酒没有劝酒

    喜事变官司的结局让小驰和小丽很无奈。小驰说,婚宴当晚,小丽没有喝酒。酒量不高的他在婚宴开始时向全体来客先敬一杯,然后每桌敬一轮,回到其餐桌后再向全体敬一杯,并没有对谁进行劝酒。他因为不胜酒力,晚上8时就先走了,连客人都顾不上送。参加婚宴的几名宾客也证实,在敬酒过程中,小驰的确没有强行劝酒。反倒是阿敏喝得很多。上菜时,他就喝红酒。在餐中还红白交替地喝,并到别的餐桌敬酒。喝醉后,阿敏还要继续喝。

    焦点:新人应提醒少喝?

    小驰和小丽认为,自己对于阿敏的死没有过错,但还是愿意尽能力补偿家属1万元。一审增城法院认为,阿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对身体健康状况一般是本人比较清楚的,阿敏在参加婚宴过程中,因喝酒造成在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症、脂肪肝(重度)的疾病基础上,因急性乙醇(酒精)中毒,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目前没有证据表明新人有强行劝酒行为,因此阿敏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

    一审:新人给予一定补偿

    鉴于小驰与小丽同意给予适当补偿,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认为小驰、小丽补偿1.8万元。判后,阿敏的家属不服,上诉至广州中院。他们认为,小驰、小丽宴请宾客,为宾客提供了大量含酒精的白酒、红酒。作为宴会的组织者,应该预见到客人饮酒可能会产生危险和损害身体健康后果,因而负有采取必须、恰当的方式防止饮酒带来的负面作用的一般注意义务,这是组织者的附随义务。但小驰、小丽没有履行义务,饮酒前没有采用适当方式提醒宾客,当阿敏醉酒后不省人事、口吐白沫之际,并没有及时报警或打120救护,实质耽误了救护时间。无论其是否先走,都不能免除附随安全义务。正因为新人疏于履行作为宴会组织者负有的附随安全义务,没有采取适当方式防止或预防饮酒产生的危害,具有明显过错,最终导致阿敏死亡的严重损害后果,应当赔偿。据此,家属又提出了共计194297.55元的赔偿数额。

    结局:

    新人无法定安全保障义务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作为成年人,阿敏应当对自身健康状况有所认知,对因过量喝酒而可能引起的风险和后果应当可以预见,且对自己的健康及生命安全应尽最大的注意义务。宾客均反映,阿敏当时在婚宴上喝酒较多,且还有去别的餐桌敬酒的情形。可确认阿敏死亡的直接及根本原因是由于其缺乏控制能力,在婚宴上喝酒过多造成醉酒导致的。

    根据证人证言,小驰、小丽在婚宴中向宾客敬酒的行为,并不足以导致阿敏醉酒,故他们对阿敏因醉酒身亡之后果不具有过错。至于小驰、小丽是否对阿敏人身安全保障负有附随义务的问题。法院认为,安全保障义务调整的是商业活动中经营者的附随义务。小驰、小丽举办婚宴不属于商业性的行为,其二人对阿敏不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而阿敏的家属认为作为婚宴举办方,应负有将阿敏安全送回到家中的法定义务,该主张不符合常理,亦于法无据。最终,广州中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